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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际法的理论

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解析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际法的理论”,希望广大考生有技巧的复习,通过研究试题,加深重要知识点的记忆。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际法的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

与司法国际法考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渊源

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

与司法国际法考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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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

  一、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 主权国家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 国家的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1、 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

  2、 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联邦

  (2) 邦联

  三、 国家的基本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保权

  4、 管辖权

  四、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 国家的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

  (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

  2、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

  3、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

  (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4、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二) 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1、 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

  2、 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

  3、 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三) 国家主权豁免

  1、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法院)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但...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

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 国际法特征 司法考试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卷一国际法的复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 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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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 司法考试卷一 国际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卷一考点 国际法考点 国际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一、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 主权国家

  (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一) 国家的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政府

  4、 主权

  (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1、 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

  2、 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联邦

  (2) 邦联

  三、 国家的基本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保权

  4、 管辖权

  四、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一) 国家的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

  (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

  2、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

  3、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

  (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4、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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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法渊源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 司法考试重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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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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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国际法

  第一章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 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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