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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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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如果仍旧觉得很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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