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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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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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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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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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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提供最新的考试大纲解读,详细信息可登录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了解。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变动部分进行复习。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2016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变动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2016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变动,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考试大纲内容。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变动部分进行复习。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位 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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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6年《国际私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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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变化,国际私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平均分值占15分,你对国际私法复习的怎么样了,关于国际私法大纲是否有所了解了,那么你知道考试大纲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国际私法备考提示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年均分值约为15分。与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囊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而2010年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12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与统一的规定,考生应当注意掌握最新法律的变化。此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应当注重对教材内容的复习。

  考生在复习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着重于理解,吃透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如定性、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对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着重于掌握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夫妻和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遗嘱和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此处会成为2016年考试的热点。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2016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大纲附录新增法律法规1件,修订法律法规l件,删除法律法规l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16年1月7日起施行)。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命题思路】

  本条规定课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只要其中之一涉外,...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罗马私法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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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罗马私法基本内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法律 敎育 网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模拟练习

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 司考习题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模拟练习”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单选题

  1、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A.民商事法律关系

  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D.国际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

  2、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参考答案】B

  3、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参考答案】C

  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5、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参考答案】C

  多选题

  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参考答案】BCD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的

  D.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活的范围...

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修改内容大纲

立法法修改大纲解读 立法法内容修改 司法考试

  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修改内容大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分享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2015年修改的大体内容纲要,欢迎参阅。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5、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7、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9、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10、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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