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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修改内容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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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修改内容大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分享2016司法考试立法法2015年修改的大体内容纲要,欢迎参阅。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5、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7、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9、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10、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

与司法考试大纲内容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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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2016司法考试考生提供最新大纲变化(与往年对比),欢迎参阅,预祝每位考生在2016国家司考中取得好成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具体而言:

  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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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大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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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大纲教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2016司法考试大纲教材,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2016年5月10日于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定

  【图书价格】定价:22.00元

  为防止盗版,每本图书的封面均贴有防伪码,以便读者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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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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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2016司法考试即刻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大纲详解,下面将商法的大纲分享给大家。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 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衡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 性质和效力。

  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股东 出资的法律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资本与资产、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责任等 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 发起人(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的职责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章程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 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的内容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2017司法考试大纲 :《 钦定宪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知识点 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大纲 :《 钦定宪法大纲》”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皇权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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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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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2016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2016司法考试即刻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大纲详解,下面将刑法的大纲分享给大家。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法定犯 亲告罪、非亲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基本犯、结果加重犯 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作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 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的意志因素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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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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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 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删除考点“嫖宿幼女罪”。

  11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考点“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2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删除第二节“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2个考点。

  大纲附录删除法律法规1件,新增法律法规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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