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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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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数字记忆规律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的经济法复习能有所帮助,欢迎参阅。

  一、日期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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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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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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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一直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颇受人质疑,其涵盖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们可以看到,本部门法往往一方面既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都包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内容,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

  这种表面上的四不象的特征使得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之中成了大杂烩,是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考点和分值最为分散的一部分。本部分在卷一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其包括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等;包括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上述二十余个法律文件在2005年司法考试中一共考查到了十五个,出了40分的题,题目共25道,分别为单选10道,多选12道,不定项3道。其所考查的法律范围和分值比例基本上是多年一以贯之,保持稳定。

  针对经济法具有的上述特殊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因此,以法条为主,以教材和习题为辅就是复习的基本方向,要“点到即止”。经济法的教材每年编写的都很繁杂,让考生颇为棘手,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想彻底放弃对本部分的复习。其实,每年教材的核心部分都是对法条的重述,其他部分有一半是根本在考试中无意义的,如开始部分的法律制定背景介绍和结尾部分的法律责任评述。另一半则是编写者引用摘编的一些并未收入当年《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的重点法律文件,对这一部分确实应特别注意,因为它们貌似在必读法律法规以外,因此很容易被考生忽视,这就可以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进行查漏补缺,充实复习范围。

  其次,无论从知识点还是考点的分布来看,经济法部分“注水”严重,是典型的“纸老虎”,各单行法中只有个别重要的制度和规定值得引起重视。历年考点集中,所以集中复习高效率地拿到分值是完全有可能的,“重者恒重”是复习它的法宝。比如,《劳动法》始终鹤立鸡群,是经济法中考查分值最多的,而且每年必考。其他法律则分值差别不大,甚至个别年份列入考试大纲的法律却根本没有出题。本部分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不同,一向很少考到。

  具体到每个法律中的考点也是每年都有所侧重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拍卖法》的拍卖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禁止参与竞买规则);《招标投标法》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分包人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和争议解决的特定规则;《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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