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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常考必考点汇总如下: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重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设置权限与程序;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3.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重点: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重点:立项程序-报请立项主体,立项批准的新规定,立项后的调整;起草程序-起草主体(含参与起草与委托起草),草案公布时限,送审稿的签署;审查程序-审查主体,缓办与退回情形,送审稿的论证咨询;决定与公布程序-决定方式,公布载体,报送备案主体与期限。

  5.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6.行政许可。重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7.行政处罚。重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8.治安管理处罚。重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性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9.行政强制措施。重点:行政强制错失的性质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置权限与形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含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10.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重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限;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尤其是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

  11.行政合同。重点:行政合同(协议)诉讼规则。

  12.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审理与裁判。

  13.行政复议。重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

  1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15.行政诉讼管辖。重点:级别管辖尤其是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6.行政诉讼参加人。重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

  17.行政诉讼程序。重点:起诉期限;简易程序;一、二审审理对象。

  18.行政诉讼特殊制度与规则。重点:举证责任分配;撤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辅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调解;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19.行政诉讼判决。重点: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复议维持案件的裁判。

  20.刑事司法赔偿。重点:刑事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

  客观性司考试题对策

  1.改变答题顺序。...

与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 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定仲裁。

  4.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六、履行抗辩权

  1.原告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2. 被告预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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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有考前焦虑的环节,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请各位考生看过来,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助各位考生熟记知识考点,为考出好成绩添砖加瓦。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

  (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

  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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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就要到了,各位考生备考的怎么样了呢?今天小编想给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相关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可供各位考生参考使用。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

  考点一:公务员违法违纪

  (一)处分种类

  1. 处分共有六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3.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还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二)并处规则(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

  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种类相同: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三)处分程序

  1. 初步调查和立案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2.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 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公务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但可以辞去领导职务。

  4.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四)处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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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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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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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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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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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规章制定程序是指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的程序。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

  1.立项。是决定进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立项决定权是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首先由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提出立项报告,由该部门法制机构汇总研究,拟订出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2.起草。是国务院部门提出规章初步方案形成送审稿的程序。起草由国务院部门组织。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程序中的听取意见。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规章中的征求意见。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规章中送审稿的报送。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3.审查。审查是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部门规章草案的程序。审查主体是规章制定部门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审查程序中的听取建议和协调。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过本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法制部门可以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协调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报本部门决定。

  形成规章草案。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4.决定和公布。决定是审议部门规章草案并作出最终决定的决策程序。公布是将经过决定程序的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公布使公众知道的程序。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会议对规章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后,由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的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规...

与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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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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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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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 抽象行政行为:

  ① 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 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履行法定职责

  ③ 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 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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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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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 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 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 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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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概括性受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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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概括性受案标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概括性受案标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分为直接审查和附带审查两方面:

  1.直接审查

  行政复议直接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与同行政诉讼相同。第8条所列行政处分、民事调解等行为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得对其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审查范围:可以附带审查的事项限于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规定、乡级以上政府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申请方式与时间:附带审查依附于直接审查,即申请人不得就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条例》第26条对“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规定了一种特例,即:如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要注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1)行政诉讼不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请求;

  (2)行政诉讼只受理当事人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还可以受理当事人认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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