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兼有多科类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高职)及成人本、专科(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教务处下设立专门机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
6.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