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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心得体会

大智立法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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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心得体会

  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19日晚播出了第二集《大智立法》。纵观全片,能够深刻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制定了一部又一部闪耀着智慧光芒、立足现实国情、展现时代特点、逻辑结构严谨的法律。可以说,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是下了一盘又一盘“很大的棋”。

  作为立法活动的参与者,我见证了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扎根中国大地,直面中国问题,敢于创新,很好地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法机关深刻认识到,既然立法要确认法律关系,定纷止争,就必须立足于基层现实,洞察民众疾苦,解决实际问题。立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的一点就是:要对我国原有的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体现立法者智慧,展示立法的“中国元素”。这一点在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贯彻得特别好。可以说,中国的民法典制定经过几十年的充分准备和反复讨论,是非常慎重的,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既坚定了文化自信,使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性,同时,也善于用世界眼光,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最终制定出了凝聚广大共识的民法总则。

  专题片通过大量的事例和数据,向人们充分展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能够娴熟地运用立法技巧。第一,能够准确定位每一部法律的总基调,使立法既有质量也有效率。例如,民法总则的制定涉及千家万户,世界各国的立法文本也很不相同,如何在一团乱麻中梳理出清晰线索原本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立法机关始终把握住一条主线:民法本质上不是管制法而是“人法”,其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民法典的总基调是弘扬人格尊严、尊重个人价值、体现人文关怀,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尽量少干预,多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权。民法总则的这一立法主旨定调之后,对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可以说是费尽思量,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以人为中心而展开,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对民事权利的广泛承认和全面保护,民法总则才能够真正“撑得起来”。

  第二,追求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立法是高水平创作,立法者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尽可能采纳各方面的观点,要多用百姓看得懂、最为通俗的语言,对法条用语、条文位置甚至标点符号都要精益求精。这一点,在立法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表现得特别充分。

  第三,立法者有“留白”的智慧和勇气,有时候就是要追求“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境界,要惜墨如金。对于目前看不准,分寸感不好拿捏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留有余地,对一些问题作模糊处理。在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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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第二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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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中央电视台播出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法治中国》第二集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法治中国》第二集心得体会(一)

  法治作为社会文明的体现,不管是我们每一个人,还是大到一个国家,都需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运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食品、教育、网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使我国各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时代的要求,也为我国社会和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坚强的权益保障。

  当今的中国,无论是国际地位,还是国际影响力,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国内社会环境和谐稳定,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都离不开一个法治的中国;我为自己是一名中国人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我坚信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法治体系会不断得到完善,人民幸福指数会不断地提升。身为一名普通的组工干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让自己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中国》第二集心得体会(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本集中,提到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资格。这是很显著的社会进步,意义非比寻常,有助于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却没法人地位的尴尬现实,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不能在银行开账号,更不能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也没有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的资格,限制了其自主经营活动。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涉及数以亿计的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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