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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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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新增6个考点:

  1.在宪法的概念中新增“宪法的制定”。

  2.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中新增“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这部分内容包括:(1)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3.宪法实施保障部分拆分为“第四节 宪法监督、第五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两节,并且增加了“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3个内容作为考点。

宪法学

1.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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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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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2016年大纲变化

  宪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23分之多,宪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你知道对于宪法的相关知识你是否已经掌握了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宪法备考提示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6年大纲变化

  【经典试题】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考点:宪法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宪法判例

  答案:ABC

  解析: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而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多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BC两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均属于宪法性法律,所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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