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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标准 买菜算工伤

  9月1日就要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了最近媒体上最热的话题之一。许多网友说,这条例被很多人戏称为“买个菜出意外都能算工伤”。先不管这项规定效果如何,我们先仔细的阅读下这份规定吧。下面是《9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资讯栏目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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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单选题练习:工伤保险条例

法规知识练习 二级建造师考试

  本文“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单选题练习:工伤保险条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希望对您有用!

  下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选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 )。

  A.劳动功能障碍分为9个伤残等级

  B.最重的为1级

  C.生活自理障碍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D.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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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社会保障部意见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的陕西省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shiyongziliao/)查看。

  陕西省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待遇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一、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工伤申报受理

  1、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三、工伤认定

  1、 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 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 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工伤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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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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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报销的范围】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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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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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介绍信

  工伤保险介绍信怎么写比较规范呢?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介绍信(一)

  工伤保险介绍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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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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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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