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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继承法改革后有什么新规定

继承法 法国

法国政府不久前进行了继承法改革(reforme des successions),这一牵动千家万户的重大法律,于拿破仑一世皇帝时代制订,自1804年以来基本没有过变化。经过长期酝酿,法国政府于今年6月23日通过了相关法令(loi du 23 juin 2006),改革后的继承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继承法改革考虑了200多年以来法国社会经历的变迁,家庭结构、生活伴侣身分等各种因素里出现的变化,本着方便民众、简化手续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改动。新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侧重保护孙辈、优惠家中残障成员,鼓励贯彻公平分享原则和扩大受益者范围等。自2007年1月1日起,家庭继承规程中将会出现不少变化,以下我们为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改变继承权有效期

提高起动效率

未改革的继承法中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及相关者,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权的有效时段为30年。新法将其缩短为10年;当事者到期未表态或拒绝表态,即以放弃论。为了尽快起动继承进程(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新法赋予其他有权者,例如国家行政和死亡者生前的债主,在死者亡故4个月以后,催促开始运作的权利。

亲人亡故,家中成员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因感情痛苦或忙碌丧事而无暇顾及继承。另一个不能很快进入继承程序的原因是,继承法规定,死者身后事务如何处理,全体继承者的意见必须全都统一后才能起动。因而,只要有一个成员不表态,或同其他亲戚有矛盾,拒绝参加会商,达不成一致,全家的事便要搁浅,整个过程也就被拖延下来,无法开始处理继承事项。

改革后的新法规定,只需要占2/3大多数的继承人统一了意见,继承事务便可开始,并执行偿还行政部门及亡故人债主债务的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名继承人,或与当事者家庭无关的其他人,都有权被委任来负责处理亡者家庭的丧葬等具体事务,以及与继承和管理产业有关的事项。新法中尤其包括了强制性条文:如果有的继承者不签或没有签署文件,有关部门将给他(她)发出催促书(une mise en demeure),要求其执行,本人如果不可能参加,则要及时委托人作代表。3个月之后如果仍不给回音,将由法庭指定代表者。

实事求是

照顾实际情况办事

在继承法改革前,家中如果突遭不测有人亡故,只有同意接受遗产继承者才有权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和维持例如家庭企业的工作。因而,在继承的具体细节尚未落实,各继承人没有表态是否愿意继承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段群龙无首的混乱时期。根据新法规定,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人可以由尚未决定是否同意继承者担任,大大便利了组织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高额的继承税会给继承者带来极大压力。老继承法并规定,一旦作出同意(或放弃)继承权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收回,不得撤销。新法在这方面采取了保护继承人的灵活条文。如果当事者在作出接受继承决定之时,不知道死者生前还有一笔债务,可以申请免除偿还。

扩大继承受益者范围

由于200年以来人均寿命普遍延长,继承父母遗产或后者愿意赠予(donation)时,子女本人常常已年过五旬。现行法律只允许赠予者在有生之年将产业赠给子女。改革后的继承法扩大了受益人范围,其名称为分享赠予(donation-partage):有权接受者除本人子女,还可包括其他婚姻所生子女及个人的兄妹。新法特别加进的一条是,生前立即可以立“隔代传承遗嘱...

与房屋继承法相关的海外打工

银行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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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继承法”,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继承法

  1.概述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嘱的形式

  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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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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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检测你学得怎么样,就得做一做题目!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考出好成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法试题盘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为每年必考内容,且在法律内容中民法占比最大。民法内容中继承法出题率也较高,除了一些常规的继承法试题,今天就继承法的较偏的历年试题给大家做相应的汇总讲解。

  【真题再现】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

  【答案】C。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答案】A。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某立遗嘱时乙15岁,但遗嘱生效时乙已经工作,故所立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胡某生前有存款10000元和债务5000元,立有遗嘱规定存款5000元归妻子,3000元归儿子,...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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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5、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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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拟修改王位继承法保证长女王权 新西兰赞成

王权 新西兰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中广新闻网”18日报道,新西兰支持英国修改王位继承法,保障长女的王位继承权。

依据英国现在的王位继承法,国王如果有儿子,即使他的上面有姐姐,他也可以越过姐姐,继承王位。

不过英国政府有意修改这项法律,副首相克莱格正在征询英联邦国家的意见,新西兰对此“举双手赞成”。

据报道,英国王位第二顺位继承人威廉王子即将娶妻,假使修法获得通过,如果将来他先生女儿,再生儿子,女儿就不必让位给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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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2019《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

选调生 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 2019选调生考试

  本栏目收集了选调生2019《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希望能帮考生们解决这方面的疑问,更多资讯本网站将不断更新,敬请及时关注。

  选调生2019《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知识点

  在近几年的选调生考试中笔试中,婚姻和继承的考点越来越多,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婚姻和继承的知识点相对于其他法而言比较简单,但是近几年出考题的方式越来越灵活,考点也越来越细化,因此大部分考生在做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错,所以今天就给大家讲解关于继承方面的知识。

  继承包括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知识点一】法定继承的常考点是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继承法》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考题设置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一考点,需要大家看清楚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法定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例一】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8年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3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王某遗产的是( )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解析:这道题涉及一个知识点代为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甲先于王某夫妇死亡,所以由甲的女儿代为继承王某的财产,女儿享有继承权,甲的妻子作为丧偶儿媳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没有继承权,所以有权继承的是女儿丙和王某的妻子。

  【知识点二】遗嘱继承最常考的继承的形式,包括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考点:1.五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当事人做出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2.其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所立,如果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例二】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都留给大儿子,后因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孙某的旧病复发死亡。孙某的大儿子把孙某的财产全部占为己有吧,理由是父亲之前留下的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 )

  A有效 B无效

  C由大儿子告知亲属后有效 D经医护人员见证后有效

  【答案】A。解析: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所立,如果危及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孙某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半年后病愈出院,应当改变形式而没有改,所以孙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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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拟改王位继承法 威廉头胎女儿将继王位(图)

王位 头胎
如果王室继承法得到修改,那么一旦威廉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婴,则不管后来他们有没有儿子,这个女婴都将获得优先继承权。

据加拿大媒体17日的报道,就在威廉王子和女友凯特·米德尔顿即将举行婚礼之际,对王位继承顺序进行改革的呼声又在英国国内响起。英国副首相克莱格16日表示,应尽快修改男性比女性具有王位优先继承权的歧视性规定。如果这一设想能够成为现实且威廉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那么在正常情况下,英国人将名正言顺地再度迎来一位女王。

旧继承法饱受非议

英国继承法规定王位由国王长子继承,如果国王长子死亡则由其后嗣继承。若长子死亡且没有后嗣,就由次子或其后嗣继承以此类推。如果国王没有男性后嗣,便由长女或其后嗣继承。倘若国王子女全无,则由其弟继承。

因为父亲乔治六世没有儿子,伊丽莎白二世才得以继承王位。当今排在英国王位继承权前三名的依次是:英女王长子查尔斯王储、长孙威廉王子、次孙哈里王子。在这10人中,只有查尔斯王储和威廉王子的名次是固定的,其他人的位置都会因为前面一位或者几位家里添丁而往后挪。

按照这一传统,如果威廉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儿,但之后又有了儿子,那么弟弟要比姐姐优先继承威廉留下来的王位。这种明显歧视女性的传统多年来一直遭到诟病,英国关于继承顺序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但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修改法需15个联邦国家认可

2009年,时任英国首相布朗曾向议会提交过继承法修改议案,认为第一继承权不应被男性独享,但那项议案在布朗败选辞职前没来得及处理。今年4 月16日,英国副首相克莱格再次告诉媒体:“王位继承顺序优先男性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很多人对修改现有的王位继承法表示赞同。”换句话说,一旦继承法被修改,那么只要威廉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儿,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她将成为英国女王。

克莱格还强调,修改王位继承法的过程会十分漫长而复杂,特别是他们需要得到15个英联邦国家的一致赞同,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应对此进行相应的改动。英国首相办公室说,政府承认现有王位继承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能带有性别歧视”,他们已经和英联邦国家进行了商议,但拒绝透露商讨结果。

若是女儿取名黛安娜

美国《明星周刊》16日爆料,准王妃凯特已怀孕,两人计划蜜月结束后宣布喜讯,并打算若怀的是女儿,将以已故王妃黛安娜命名。

专家希望英国的王位继承法能在凯特生育之前得到修改,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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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 2018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部分,考生们要多花些时间去复习准备才好,本网带来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希望大家查看后,能对考试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考点与作答方法

  《继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向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与继承法相关的考试题目更是频频出现在大家面前,并且一改往日直问直答之形式,以题目长、人物多、考察细致的新面貌出现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让广大考生困惑不已、叫苦不堪。针对此种情况,小编将以上、下两篇文章的形式并通过高频考点、解题思路和小试牛刀的方式来和您一起揭开继承法的神秘面纱。

  一、高频考点之法定继承

  (一)高频考点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人之间无排斥关系,共同均等继承遗产。比如,李老大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留有个人存款30万,李老大尚有妻子吴某、弟弟李老二和儿子李二狗三人。此时,这三人均属于李老大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老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30万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某和儿子李二狗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后两人各继承15万。第二顺序的弟弟李老二此时不参与分配。

  (二)高频考点二:子女的范围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李二狗8岁时丧父,随母改嫁给高富帅,由高富帅抚养,10年后高富帅因病离世,未留遗嘱。李二狗作为高富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高富帅的遗产。

  (三)高频考点三:分钱不忘胎儿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李二狗因病离世,留下了怀孕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此时在分割李二狗遗产时除了要给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和母亲分割之外,还应当为妻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够必要的份额,这笔遗产可由妻子代管。

  二、解题思路

  确定被继承人(谁死了)——找准法定继承人(谁有权利分钱)——确定继承顺序(分清先来后到)——分配遗产(分小钱钱)。

  若题中人物较多,姓名接近的,可画出人物关系图,防止混淆和看错。解题思路配合排除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路每向前一步,即可排掉一个错误选项,解题思路走完,题目便迎刃而解。

  三、小试牛刀

  (例题)陈某是一民营企业老板,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父母已故,但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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