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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政策:山东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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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政策:山东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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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作为一名合格的药学服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随时关注最新的行业资讯。以下是官方通知:


  《山东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文件内容包括:总则、零售药店(单体药店及连锁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附则,现在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我们可以从文件中得知:

  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单体药店应另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

  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配备中药专业执业范围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构成,门店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10个以上(含10个)门店。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如果本次意见征求完毕,《山东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 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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