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法律原则栏目,提供与法律原则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原则的这种普遍效力,使得其在法律中不仅是僵死的规定,而且是活动的内容。只是在法律规则存在的情况下,公民们在法律运用中或者法官们在司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直接地引用法律原则,从此意义上讲,在法律原则隐性地发挥其普遍效力时,明显地不像引用法律原则那样更为直接。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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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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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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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特 征

举 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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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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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明确的是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上抽象的,是模糊的。所以法官一般情况下,要首先适用具体明确的规则,然后才适用抽象模糊的原则。

  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经行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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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辅导讲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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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辅导讲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特 征

举 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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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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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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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①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

  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持R的原则R.pf作衡量。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要为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还必须强过R.pfo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②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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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种类(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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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种类(2017年)”,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种类(2017年)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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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1、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者出发点。

  2、功能:

  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2、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3、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4、冲突处理方面,原则可同时适用,规则必选其一;但法律原则和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三、法律原则的分类1、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2、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3、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四、法律原则的适用1、适用特点: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 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2、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严格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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