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法律后果栏目,提供与法律后果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关于触犯法律的后果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不当得利认定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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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栏目带来了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不当得利认定与法律后果,希望帮助考生们增加这方面的知识,在考试中能派上用,而不是白白的丢分。更多知识辅导将继续。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不当得利认定与法律后果

  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在公民的世俗生活中,财产从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上严格划出“我的财产”和“你的财产”的界限,“我的”——意味着每个人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占有,而“你的”——意味着每一个公民无法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利。而这种观念也促进了法治时代下维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救济制度——不当得利的产生。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不当得利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考试当中也会作为民法一个重要知识点进行考察,因此,界定不当得利的条件以及不当得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成为学生分析案例的重要标准。

  界定不当得利的标准:

  一、一方获得利益。在一个事实中,有一方因为某一个行为或事件获得了财产的增加,比如说存款增加,或是获得了一个物的所有权。

  二、另一方利益受损。在一个事实中,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财产有所减损。比如存款减少、丧失物的所有权。

  三、取得利益和权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一方获利而导致另一方权利受损,同一个事件或行为种的因果存在必然联系。

  四、取得利益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是建立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并非基于合法事实而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成立后,产生了民法上债的关系,获利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取得的利益,而权利受损的一方自然就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利益。

  【例题】下列选项中甲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 老雷将昨晚偷来的3万元拿去清偿与甲之间的债务

  B. 甲救了夏丽的孩子,夏丽主动送了1000元给甲作为感谢

  C. 甲帮隔壁小王养了一段时间的羊,当小王回来请求返还羊时,甲谎称羊遗失了

  D. 牛奶工误将张某的牛奶放在甲家门口,甲出门看见牛奶,以为是垃圾就扔在垃圾桶里

  【答案】C。解析:A选项中老雷是用偷的钱拿去还债,甲和钱被偷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甲没有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甲是获得别人赠与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甲谎称羊遗失,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侵占他人的财产,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D选项甲扔掉牛奶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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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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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实践,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终结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执行力的否定。因此,当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已经开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即失去了有效的执行根据,任何依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活动都是违反法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二)不予执行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必须服从。任何一方执行当事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也无权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只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无法通过司法手段得以实现。但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为解决方式的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机会,即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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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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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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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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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希望您喜欢!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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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 合同无效

  m.liuxue86.com 合同网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

  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l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 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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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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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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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附义务赠与合同 法律后果

  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一、问题的提出

  张某与徐某于1981年再婚。1998年5月,两人与张女(张某与前妻之女)经某区公证处公证,订立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张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本市一处房屋无偿赠与张女所有,张女表示接受;同时约定张女愿意赡养照料张某与徐某的生活,并保证张某与徐某对上述房屋的终身居住、使用权。本赠与经公证,并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成立。若受赠人违约,赠与人有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或要求其继续履约的权利。同年8月,赠与房屋产权转移到张女名下。1999年9月,张女将受赠房屋售与他人。2001年8月,张某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未获准许。庭审中,徐某提出送赠房屋已被张女出售,主张送赠房屋之权利,但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2002年11月,张某再度起诉与徐某离婚,获得准许。对徐某坚持主张的送赠房屋之权利,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已赠与张女,且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主张涉及到案外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中予以处理。2002年12月,徐某以张女擅自出售房屋,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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