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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税法》公式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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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税

  1、 动船货车纳税=净吨位数*单位税额

  2、 非动船纳税=载重吨位数*单位税额

  3、 载货车外动和非动车纳税=车辆数*单位税额

  4、 动挂车纳税=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70%)

  5、 运输的拖拉机税=所挂拖车净吨位*(载货车净吨位年税*50%)

  6、 客货税额

  乘人=辆数*(乘人车税*50%)

  载货=净吨位*税

  印花税

  税额=赁证计税金额(或应税赁证件数)*率

  契税法

  税额=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

  1、 年税工薪扣标准=年员工平均数***定均月税工资*12

  2、 招待费扣标=销(营)收净*级扣例+速增数

  销收 比例 速增数

  小于1500万 5‰ 0

  大于1500万元 3‰ 3万

  3、 某年可补被并企亏得额=并企某年未补亏前得额*(被并企净资公允价/并后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4、 纳税=纳得额*税率

  5、 纳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6、 核定所得率,所得税=纳得额*率

  纳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本费支/(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一般题目都会给出。因此,以下这个表估计做综合题时没什么用处。在做选择题时可能会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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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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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货物之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商品。

  (二)纳税义务人

  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是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二是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三是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四是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税则、税目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根据我国1992年公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税目。

  (二)税目表包括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三)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从1985年至1997年在很大范围内调整了税率,使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23%降至17%。从1999年1月1日起,又降低部分纺织品、玩具、林产品三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税幅度从8%到78%不等。出口关税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是一种差别比例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生漆、生丝等14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继续保留了鲤鱼苗等35种商品的出口关税。

  三、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是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二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是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是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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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师2017年《税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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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税、免税

  1.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知识点: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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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税法》考试模拟卷及答案解析

注会税法考模拟卷 注会税法考试练习题

  各位备考中的兄弟姐妹们,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的“2017注会师《税法》考试模拟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这里预祝各位考试顺利,别忘了继续关注我们哦!

  1.下列关于税款追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B.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加收滞纳金

  C.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在20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30年

  D.因纳税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l0年

  【参考答案】A

  【解析】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0年3、月l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参考答案】C

  【解析】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企业在2010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的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3.下列各项中,属于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的是()。

  A.外汇收支鉴证

  B.银行储蓄存款鉴证

  C.企业会计报表鉴证

  D.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鉴证

  【参考答案】D

  【解析】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4.下列关于税务咨询报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务咨询报告对委托人的纳税起决定性的作用

  B.税务咨询报告对委托人的纳税起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C.税务咨询报告对税务机关的决策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D.税务咨询报告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掌握起关键的作用

  【参考答案】B

  【解析】税务咨询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税务咨询报告对委托人的纳税只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其目的是影响委托人的纳税行为。税务咨询报告一般不对外产生作用,不直接涉及第三方即税务机关,税务咨询的结果对税务机关也不直接产生影响。

  ...

2017年注会师《税法》章节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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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要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建筑业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从事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

注会师《税法》专项必备知识点:税法体系

注会师税法考试知识点 注会师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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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4+1种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及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2017注会师税法复习笔记:关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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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会师税法复习笔记:关税减免规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关税减免规定

  1.法定减免税

  《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等等。

  2.特定减免税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

  教材列入的: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物资等等。

  3.临时减免税

  一案一批,专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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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师《税法》专项考前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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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税率种类及运用

  (一)税率种类

  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选择税、复合税、滑准税。

  (二)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参见教材179页。

  知识点:关税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教材184页12项)

  重点关注: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4.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二)特定减免税(教材185页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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