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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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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5)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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