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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知识:解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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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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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复习资料: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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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属于工程物资,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下列项目属于企业存货

  ①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受托企业存货核算);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③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④已经发货但存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买方的发出商品;⑤委托加工物资;⑥委托代销商品。

  (3)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在符合定义情况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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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疑难点:审计程序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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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程序的种类

  审计程序单独或组合,用于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一)检查

  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

  检查记录或文件可以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性质和来源,而在检查内部记录或文件时,其可靠性则取决于生成该记录或文件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等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观察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注意: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

  (三)询问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意:

  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四)函证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

  (五)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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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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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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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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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概念”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被动性: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主动,需债务人主张

  5.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6.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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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复习资料:资源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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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复习资料:资源税计税依据”,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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