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1】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释2】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注会考试真题 | 注会辅导 | 注会题库 | 注会动态 | 注会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