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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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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外国语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299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海南16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分数段)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分数段)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流至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不受科目限制(仅限浙江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凡报考本科英语(师范、非师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标准计算),要求不低于120分;凡报考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教学)、旅游管理(全英教学)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标准计算),要求不低于110分。同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适当微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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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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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文三路校区 邮编:310012);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299号(小和山校区 邮编:310023)。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15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流至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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