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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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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该如何写述职报告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述职报告,欢迎大家参阅,更多资讯尽在述职报告栏目!

  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述职报告(一)

  一、单位简介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又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重要职能部门承担。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直接立案侦查本辖区及上级院交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42个罪名的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职能及宗旨

  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同时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三、便民措施

  反渎职侵权局每年举行两次大型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通过电台宣传反渎职侵权知识;检务十公开张贴上墙;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监督及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四、执法评议活动开展情况

  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区检察院非常重视,当即召开全院大会动员部署,要求各业务科室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对照评议内容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会后反渎局组织全局干警进一步学习了开展执法评议活动的意义、评议内容、工作要求等事项,认识到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加强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让群众评判、请群众监督,切实解决基层执法单位在执法理念、服务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为此反渎局先后回访了近年来的案发单位、案件当事人,公布了监督电话,并围绕评议活动对首先进行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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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高考替考渎职案12人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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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西高考替考渎职案12人被判有罪

  江西南昌高考替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昨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披露,检方已对“6·7”高考替考渎职案中的23名被告提起公诉,法院已对其中12人作出有罪判决。

  2015年6月7日,南方都市报独家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后,社会对此高度关注。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通报,此次替考案件已基本调查清楚,目前共处理各类人员42 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相关处分。

  此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有关区(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行贿等犯罪23人。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介绍,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省高校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部分辖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江西省教育厅负责人曾公开表态,随着案件调查进展,如发现新的线索、证据,将依法依规处理,对高考舞弊零容忍,对参与舞弊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查处,绝不姑息。

  南都记者获悉,目前,法院已对12名被告作出有罪判决,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一名代理教育部门涉案人员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暂未收到其当事人的判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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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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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该如何写工作计划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参阅,更多资讯尽在工作计划栏目!

  2018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计划

  2018年我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思路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 新年伊始的第一天,局长韩建伟就召开了全局工作会议,会上局长要求全局干警要深刻领会总体思路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紧紧围绕这一总体思路开展各项工作,全局干警一定要鼓足干劲、上下一心、加强办案、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认真履行反渎职侵权工作职能。会后大家积极讨论和研究,制定出了今年的工作计划:

  一、是要牢固树立“六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将“六观”用于指导反渎办案工作。每位同志都要深入理解“六观”内涵,着实将“六观”内容根植于反渎工作。一要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线,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努力为汝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三是着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把反渎办案工作同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在去年的基础上,稳固扩大办案规模,力求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坚持在执法办案中深挖细查、举一反三,不断强化侦查措施:一要建立涉渎犯罪线索信息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提升案件初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二要强化办案,在办案中增长才干,创造经验,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进一步完善侦查案件的管理制度,为多办案件创造机制保障;四要坚持开展一案一点评的活动,及时交流办案经验,切实提高整体办案水平。五要突出查案重点。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执法司法不公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活动。六要开展专项工作。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七要深化预防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通过以上措施力求每月立一起案件,在今年十月份之前,完成全年考核目标,在年终的争先创优活动中取得好名次。

  三、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大案件初查、侦查工作力度。从受理案件线索开始,初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

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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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渎职侵权局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该如何写工作总结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参阅,更多资讯尽在工作总结栏目!

  2017年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工作总结(一)

  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市院党组的领导下,在省院反渎局的指导下,围绕依法治市工作大局,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两级院反渎干警共同努力,出色地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今年办案工作总体情况

  全年共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0件,立案15件16人,同比持平。其中,要案7人,占44%;重特大案件11件,占73.3%;侦查终结14件15人,侦结率93.3%,起诉11件12人,起诉率73.3%;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0人,判决率为62.6%。

  二、明确目标 很抓质量

  今年以来,市院反渎职侵权局把案件查办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完善办案考核机制,明确工作质量要求。制定了《2017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目标考核办法》,通过量化打分的方式,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基数、侦结率、起诉率、判决率、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面进行考核,把办案作为年终考核最重要的内容。二是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市院反渎职侵权局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充分发挥市院查办案件的主体作用,强化对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科学调度。灵活运用提办、交办、领办、参办、督办和指定管辖等方式,排除办案阻力。三是狠抓案件质量。市院领导非常重视自侦案件质量。刘晓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要提高查办案件质量,保证每一个立案侦查的案件都能诉得出、判得了。市院反渎局对全市反渎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严把质量关。

  三、以办大要案为重心 突出专项见实效

  今年全市两级院反渎部门认真落实省院和市院要求,按照市院年初下发的工作要点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反渎办案工作呈现良好势头。以查处“南充贿选案”为龙头,以专项工作为抓手,关注民生民利,严查了一批渎职案件。

  (一)查办要案,善作善成。2017年4月19日,省院将杨建华、邹平等8名犯...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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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作的修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

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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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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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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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即将开始,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安排,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将前期有过医疗救治但不能正常交流的被救助人送救助站接受救助,未与救助站工作人员交接,后被救助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

  2014年8月21日,靖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人民医院接诊一无名男子,请求核实身份。辅警陈某随民警出警,了解到该男子系120救护车从路边救回,救回时口腔和肛门处均有血迹,情况较危险。出警人员经当场询问无法核实身份后,要求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后离开。

  8月25日22时许,该所接110指令,称一身份不明男子躺在人民医院东门处地上。该所民警孙某带领辅警陈某、褚某处警,了解到该男子即为上述无名男子,因各项指标正常被赶出医院。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后,因不能正常交流,无法查明身份,孙某经请示值班领导后安排陈某、褚某将其送救助站救助。当日23时许,陈某、褚某开车将该男子带至救助站附近,打开车门让其自行下车,后驾车离开。该男子行走数步后摔倒。回所后,陈某向孙某报称已将其送至救助站。次日7时许,该男子被发现双目紧闭躺在救助站门前路边,经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两日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褚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无名男子的死亡与自身患有疾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置存在瑕疵等多种因素有关,结合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2日认定被告人陈某、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对本案两被告人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主体不适格或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1.受委托代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辅警系渎职犯罪的适格主体。辅警一般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其无独立执法权。其是否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身份,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加以诠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认,本质要件在于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而非是否具备形式上的编制或身份,只要是国家机关依法通过录用、聘用、委派甚至借用的途径给予一定的工作岗位并赋予一定的公务职责,都可以在渎职犯罪中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帮助公民接受救助是公安机关的综合社会管理职能,辅警根据民警安排送被救助人至救助站接受救助属于其他执法性工作,无须民警陪同。...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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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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