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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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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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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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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作的修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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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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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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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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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安排,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将前期有过医疗救治但不能正常交流的被救助人送救助站接受救助,未与救助站工作人员交接,后被救助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

  2014年8月21日,靖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人民医院接诊一无名男子,请求核实身份。辅警陈某随民警出警,了解到该男子系120救护车从路边救回,救回时口腔和肛门处均有血迹,情况较危险。出警人员经当场询问无法核实身份后,要求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后离开。

  8月25日22时许,该所接110指令,称一身份不明男子躺在人民医院东门处地上。该所民警孙某带领辅警陈某、褚某处警,了解到该男子即为上述无名男子,因各项指标正常被赶出医院。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后,因不能正常交流,无法查明身份,孙某经请示值班领导后安排陈某、褚某将其送救助站救助。当日23时许,陈某、褚某开车将该男子带至救助站附近,打开车门让其自行下车,后驾车离开。该男子行走数步后摔倒。回所后,陈某向孙某报称已将其送至救助站。次日7时许,该男子被发现双目紧闭躺在救助站门前路边,经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于两日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褚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无名男子的死亡与自身患有疾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置存在瑕疵等多种因素有关,结合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2日认定被告人陈某、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对本案两被告人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主体不适格或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1.受委托代表公安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辅警系渎职犯罪的适格主体。辅警一般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其无独立执法权。其是否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身份,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在精神加以诠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认,本质要件在于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而非是否具备形式上的编制或身份,只要是国家机关依法通过录用、聘用、委派甚至借用的途径给予一定的工作岗位并赋予一定的公务职责,都可以在渎职犯罪中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帮助公民接受救助是公安机关的综合社会管理职能,辅警根据民警安排送被救助人至救助站接受救助属于其他执法性工作,无须民警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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