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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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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200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399条作的修改: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

与渎职罪法条规定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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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复习资料:渎职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隔时)

  2.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而枉法裁判,犯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又枉法仲裁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等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应以脱逃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私放在押人员罪。

  5.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原则上构成脱逃,而不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放走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6.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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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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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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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是否应追究涉事官员“监管渎职罪”

监管 评论


  河北衡水学洋明胶蛋白厂的工业明胶,不仅流向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还流向众多食品企业,成为生产雪糕、冰淇淋、乳制品和饮料的原料。一本未被烧掉的记账本里,出现了多家国内知名乳品企业名字。

  “蓝矾皮胶”为害范围巨大,横跨食品、药品产业。一种恐慌气氛在蔓延;恐慌的源头在于本该最放心的医药行业的溃败,更在于食药监管部门的渎职。

  早在2007年,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就公开披露:“业内公认,低价胶囊缘于使用了劣质原料。一些不法企业把只能用于工业的蓝矾皮胶充当食用、药用明胶使用或掺杂使用。”甚至《国家药典》2010年增加了铬检测项目,本身就是为了检查是否使用蓝矾皮胶。此次被曝光的通化金马的清热通淋胶囊,其毛利率高达78.10%,但还是要选购低劣胶囊。药厂选择这些胶囊时,真不知道那是什么做的吗?

  最近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地沟油”的经验,值得借鉴。两高、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不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构成犯罪;即使只是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一旦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一样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责任”压缩了灰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药品、食品关乎人的健康,本来就是良心产业,对原材料应有那份谨慎,否则就是犯罪。司法机关应及时跟进,追究相关药企的制造假药罪,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责。

  在追究药企的同时,更要问责食药监、质检等部门。如前所述“蓝矾皮胶”被广泛滥用于胶囊、食品中,业内共知。河北衡水“学洋明胶”及该村40多家作坊,他们做的工业明胶卖给了谁,当地监管部门一直不知道吗?只要一个铬检测,就会让毒胶囊露出马脚,但浙江新昌的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做?相反双方“一团和气”,之前法律规定的种种验证、抽检,是怎么进行的?这必须在公众面前晒一晒。

  新华社发表时评,要求对监管失职官员,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问题恐怕还不止于行政问责,而是要追究相关官员可能存在的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职人员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应该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追究。

  另外,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专门设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犯罪。至今,尚没有官员被追究此罪名。现在到了该亮剑的时候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玩忽职守罪”……必有一款罪名适合渎职官员。

  只要存在渎职行为,就必须有官员要为这次的食品药品双重危机付出代价。中国的法律,并非不健全,关键在于执法决心,在于对执法者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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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日本留学必须遵守的五条规定

日本留学 遵守规定
  3月是日本樱花盛开的季节,相信大部分准备日本留学 的学生已经迫不及待了。但在出发之前,出国留学专家提醒:日本是一个严谨的国家,你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1.日本人喜欢与别人打招呼和鞠躬

  不妨花一点时间学习一下日本的简单问候语。例如:おはようございます(早上好)、こんにちは(你好或午安)、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谢谢)和すみません(不好意思)。下次如果有日本人跟你问候时,你便知道要怎样回答了!问候时请别忘了跟他们鞠躬。

  2.在便利店付钱时

  我们可能习惯了在国内的便利店里,准备付钱时,就会直接站在收银台的前面或行近收银员前等候。但在日本还没轮到你付钱时,请不要站在收银员的前面,你必须要站在收银台前的一个指定位置(你会在地上看到有一个脚印的指示),等候收银员请你过来。

  3.当探访别人的家或公共场所时

  在日本,当你探访别人的家,或者其它地方如办公室、寺庙或者是进入一些公众建筑物时,你必须脱掉你原本的鞋子并且换上日式拖鞋。

  4.在餐厅里

  在餐厅进餐前,店员会为你提供毛巾或湿纸巾来清洁双手。在餐厅里请不要大声的打嗝,这种行为是被认为不礼貌的。用餐后,有些地方会要求你把盘子和餐具拿回餐厅里指定的地方并把垃圾处理好。看看周围的人,学习怎样做吧!

  5.问东西时不要过份挑剔

  日本人通常都是很乐于助人的。当你有需要的时候,他们一定会尽力帮忙。但不要过份问一些令他们有压力的东西。如果他们不明白你说什么时,请不要强迫他们并有礼貌地向他们说声谢谢,之后再找其他人帮忙。尤其你不懂日语的时候,这种态度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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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留学生的三条规定

日本留学 日本留学政策 日本留学须知

  日本气候优越风景优美,教育体系完善,学习氛围浓厚,是世界各地留学生的的向往之所。日本政府对于留学生是有相关的政策的,那么这些政策有哪些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日本政府对留学生的三条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语言标准

  日本政府规定,首先进入日语专科学校补习日语的留学人中(就学生),如果在两年内日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进入大学者,就必须出境,并被取消日语补习的居留资格。

  二、按时离境

  日本法律规定,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必须按时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对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业或希望再继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签发的在学证明和保证人证明,到当地入国管理局申报延期签证。

  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过录用单位审议认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变为其他居留资格,例如受聘技术员、受聘专家等,可以长期居留下去。此外,学成回国后,也可以申请技术进修居留资格,再次赴日从事一定时间的研究工作。

  三、合法打工

  留学生可以打工,但有时需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打工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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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健康饮食-不可不知的12条规定

高考
2012年高考就快来临了,有些考生家长在对孩子的饮食上非常注意,下面介绍了高考饮食的12条规定。希望对考生家长有所帮助。

  高考饮食12条军规

  1、在高考期间,要想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充沛的体力,一日三餐很重要。主食不要过于精细,最好是以粗粮为主的米面混合食物。

  2、不少家长会花样百出地为考生调整饮食,营养专家时启国表示,健康熟悉的食物最利于放松考生心情。同时,对食物的摄入要比平时适当地减少,以七成饱为宜,因为考生在紧张疲劳时,胃肠的排空能力较平时弱,少食、多餐有助于减轻考生的紧张与疲劳,也有助于减轻胃肠的压力。


  3、食物的安全性远比食物的营养更为重要,以自己在家煮食为最佳,如果消化不好可以将水果和蔬菜打成泥状。

  4、油炸食品,包括中餐的油炸食品如油饼、油条、油炸糕等。动物性油炸食品如炸鸡、炸鱼等,包括一些洋快餐、炸薯条等等,都不能作为一餐的主菜主食,因为这些食品不但会增加肠胃的负担,还会影响下一餐的食欲和吸收。

  5、在蔬菜中,韭菜、芹菜、洋葱等刺激性食品不利于考生食用。

  6、考试期间,考生不适合大量食用粗粮,因为粗粮会延长胃排空的时间。
  7、不宜食用太多甜食,如奶油蛋糕、冰激凌、巧克力等,会产生胃管反流和反酸。

  8、不要迷信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因为目前还没有足够确定性的证据证明,保健品可以提供对考生智力、身体的有益帮助,还是以自然的食品为最好。

  9、很多家长认为核桃、芝麻、瓜子对孩子健脑有好处,但这些食品在短期集中服用不仅起不到健脑作用,还会因油脂含量比较高,导致考生上火,所以每次食用不应超过25克。健脑益智的营养也能从很多天然食品中摄取,比如:鱼类、虾类、贝类、牛奶类、豆类、蛋类(特别是蛋黄)、香菇、苹果、柑橘、海带、胡萝卜和花菜等。

  10、 考试期间如果天气较热,考生体液的流失也比较大,补充水分至关重要(温开水或矿泉水)。

  11、高考期间,学生脑力、体力消耗较大,要保证优质蛋白质的供给。因为蛋白质不足易导致人体疲劳,蛋类、牛奶、鱼肉类和豆制品不可缺少。此外,当人处在紧张状态时,维生素C的消耗会增加,新鲜蔬果是维生素和无机盐的良好来源。

  12、把握用餐的时间,最好在考试前一个半小时用餐完毕,否则会导致过多的血液用于消化系统,使大脑相对缺血,影响大脑功能的发挥。饭菜要清淡卫生,可选用高维生素、高热量的食物。...

曾国藩读书的十二条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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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读书的十二条规矩

  曾国藩,清代名臣,他既是镇压太平天国将士的刽子手,又是一个治学严谨、博览群书的理论家和古文学家。

  曾国藩是湖南湘乡县(今双峰县)人,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出生于一个穷山僻谷的耕读人家。他一生勤奋好学,以“勤”、“恒”两字激励自己,教育子侄。谓“百种弊病皆从懒生,懒则事事松弛。”他抓住一切读书的机会不放松,死前一日犹手不释卷。曾国藩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冬,曾给自己订下了每天读书的十二条规矩,它们是:

  一、主敬:整齐严肃,清明在躬,如日之升;

  二、静坐:每日不拘何时,静坐四刻,正位凝命,如鼎之镇;

  三、早起:黎明即起,醒后不沾恋;

  四、读书不二:一书未完,不看他书;

  五、读史:念二十三史,每日圈点十页,虽有事不间断;

  六、谨言:刻刻留心,第一工夫;

  七、养气:气藏丹田,无不可对人言之事;

  八、保身:节劳,节欲,节饮食;

  九、日知其所无:每日读书,记录心得语;

  十、月无忘其所能:每月作诗文数首,以验积理的多寡,养气之盛否;

  十一、作字:饭后写字半时;

  十二、夜不出门。

  曾国藩的这十二条读书规矩,前三条是为读书作准备的。第四、五、九、十、十一条是读书的方法;而第六、七、八、十二条看起来似乎与读书关系不大,实质上是要求自己集中精力读好书,因而这看似关系不大的规矩,却是保证读书质量的重要手段。

  据唐诗戡所撰的《曾国藩治学之道》一文中介绍,咸丰八年(1858年)曾国藩在军务繁忙之际,犹定申、酉、戌、亥四个时辰温旧书,读新书,偿外债(指诗文债、字债),写笔记。同治元年(1862年),他任两江总督,白天忙于军政事务,夜里仍温读诗文。他自道光十九年(1839年)正月初一起写日记,至同治十一年(1872年)二月初二止从未间断,数十年如一日。

  他不仅勤于读书,而且善于读书,深得要领,曾说:“万卷虽多,而提要钩玄不过数语。”其见解可谓精辟之极。曾国藩读书注重消化归纳,从而提出自己的精当见解。

  他很重视作读书笔记,除经史外,常随手摘记,使得他的读书精深有用。曾国藩曾说:“凡奇僻之字,雅故之训,不手抄则不能记。”曾国藩喜欢读史,曾写成《历代大事记》数卷,以此作为重要的读书方法。 曾国藩的读书特点是:日课有程,持之以恒;博求约守,不拘门户;提要钩玄,善于概括;挈长补短,与时变化。曾国藩的这些读书经验对今天的读书人来说,仍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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