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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二知识点: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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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检查的概念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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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点: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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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注意: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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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二辅导讲义:税务登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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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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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试难点: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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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特推荐“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试难点:缴纳方法”一文,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缴纳方法

  (一)一般纳税方法: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注:1.购买印花税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

  2.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

  (二)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变更。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执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

  二、印花税票

  1.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2.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三、违章处理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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