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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2017考点: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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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2017考点: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冻结

  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五、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六、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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