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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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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你了解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务员法修改亮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一、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颇多,紧扣省考,大家需要重点把握。

  (一)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二)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三)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四)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五)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六)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七)工作30年可提前申请退休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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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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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法律上面有“说不的权利”吗?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合同抗辩权,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能对照例题进行复习!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合同抗辩权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是:“说不的权利”。那么我们法律上面有“说不的权利”吗?答案是有的,这就是我们民法上的抗辩权。在公职类的考试中时常出现抗辩权的考题,这方面会以案例和定义判断的考查为主,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地学习下合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有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具体地学习一下每一种抗辩权,并加以区分。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A水产公司与B海鲜大酒店订立海鲜买卖合同约定A于6月1日向B交货,B在收货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限届满时,A发现B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对此A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A发现B海鲜大酒店欲关门逃走以逃避债务,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

  公务员备考辅导:港珠澳大桥背后的行测考点

  2018年10月24日,全长55公里、工程投资逾千亿的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被业界誉为桥梁界的“珠穆朗玛峰”,也被英国《卫报》评为“新的世界七大奇迹”之一。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缩短了珠海到港澳的距离,可以加强珠海与香港、澳门的交流与来往,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纵观近年来的行测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题目往往与时事热点紧密相连。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港珠澳大桥的通车可能会和哪些行测考点相连呢?

  考点一:不定方程的求解

  在数量关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不定方程的求解问题,我们常用的求解方法有:整除法、奇偶性、尾数法、代入排除法、特值法、同余特性等。

  【例题1】港珠澳大桥的通车,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某旅游公司有能载4名乘客的轿车和能载7名乘客的面包车若干辆,某日该公司将所有车辆分成车辆数相等的两个车队运送两支旅行团。已知两支旅行团共有79人,且每支车队都满载,问该公司轿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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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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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几年行测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一起来看看吧!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

  对于复习行测常识的考生而言,常识内容多,复习的知识面广,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多去积累各种常识性内容。从近几年行测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在法律常识中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理论,像刑法、民法、宪法等部分知识,同时在考试中对于一些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也是出题的一个主要部分。像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2018年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修订的法律,在行测常识中,新修改的法律往往考查的就是该法律修改的一些亮点以及修改后和修改之前的不同之处接下来,小编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归纳,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

  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

  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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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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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都有哪些知识点呢?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司法,赶紧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掌握!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公司法

  一、理论考点

  1.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亮点,希望考生准确把握。

  二、预测题

  单选

  1.公司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_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1.【答案】B。解析: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故本题答案为B。

  2.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________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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