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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2017税法一辅导讲义:增值税(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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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2、销项税=销售额*率

  3、视销征税无销额,(1)当月类平均;(2)最近类货平均,(3)组税价=成本*(1+成利率)

  4、征增税及消税: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消税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1-消率)

  5、含税额换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率(一般)

  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征率(小规模)

  6购农销农品,或向小纳人购农品:

  准扣的进税=买价*扣率(13%)

  7、一般纳人外购货物付的运费  准扣的进税=运费*扣除率  **随运付的装卸、保费不扣

  8、小纳人纳额=销项额*征率(6%或4%)

  **不扣进额

  9、小纳人不含税销额=含额/(1+征率)

  10、自来水公司销水(6%)

  不含税销额=发票额*(1+征率)

  二、进口货

  1、组税价=关税完价+关税+消税

  2、纳额=组税价*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计算方法(指生产企自营委外贸代出口自产)

  (1)纳额=内销销税-(进税-免抵退税不免、抵税)

  (2)免抵退税=FOB*外汇RMB牌价*退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FOB:出口货物离岸价。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原料价*退税率  免税购原料=国内购免原料+进料加工免税进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税价=到岸价+关、消税

  (3)应退税和免抵税  A如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期末留抵税  免抵税=免抵退税-应退税  B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免抵退税

  免抵税=0

  ***期末留抵税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定。

  (4)免抵退税不得免和抵税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税=FOB*外汇RMB牌价*(出口征率-出口退率)-免抵退税不免抵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扣税抵减额=免税进原料价*(出口征率-出口货物退率)

  2、先征后退

  (1)外贸及外贸制度工贸企购货出口,出口增税免;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算退税还外贸,征、退税差计企业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购不含增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购小纳人出货口增税退税规定:

  A从小纳人购并持普通发票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销售出口货入免,退还出口货进税  退税=[发票列(含税)销额]/(1+征率)*6%或5%

  B从小纳人购代开的增税发票的出口货:

  退税=增税发票金额*6%或5%.

  C外企托生企加工出口货的退税规定:

  原辅料退税=国内原辅料增税发票进项*原辅料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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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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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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