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五章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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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五章辅导讲义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两部分

  一部分: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

  另一部分: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属于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承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从投资主体方面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净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不视为外商投资。

  ②外方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为外商投资

  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1999.12.31以前按20%、2000.01.01以后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1.分期收款的:可按交付产品或开票日期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区别内资:合同约定购买人应付款日期)

  2.建筑、安装、装配、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方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投资利润不计入应税所得)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为不产生损益,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计入所得额,交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认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即:可以递延缴纳5年)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冲减企业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业务全部发生的境内,应全额纳税,全部发生在境外,不纳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销售境内房地产,以境外销售价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向境外代销企业支付的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有有效的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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