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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村委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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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村委会组织法》

  2020省考已经陆续启动,如何备考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常识判断部分,知识面非常广,不知道如何下手,今天小编就具体讲一下法律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备考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常识判断均是客观题,考察范围主要涉及法律、时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建、国情省情等知识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的考察大多但是识记性的考察,对于有基层工作生活经历的同学而言学习起来会比较好理解,但是对于城市里或者没有怎么关注过这些的同学,学习起来会比较抽象,所以一些小口诀,考法、考点的强调就很有必要。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选举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考点,其中选民的登记,能够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有三种: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这三类要清晰记忆区分,避免因为一些细节而丢分,简单总结就是这三类:人户皆在,户在人不在本人愿意和人在户不在,居住有一年,本人申请经同意,尤其是后面两种需要满足的条件,缺一不可,如果题目中有缺少,我们就需要多多注意做题了。除此之外,我们了解选民除了这些条件符合以外,还得符合年满18周岁的村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和参加村民会议人选的对比,参加村民会议只需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这边是不要求是否有政治权利的,做好区分,不要混淆做错题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最后对于候选人的当选,我们要求的是“双过半”原则,也就是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以上是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部分考点的强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也希望大家认真备考,从而能够得偿所愿。

  【例题】(多选)以下能够参加王家村选举的人员是()

  A、张三,王家村人,在外打工,本人表示希望参加选举

  B、李四,李家村人,在王家村居住10年,本人表示希望参加选举

  C、王五,王家村人,一直在家务农

  D、赵六,王家村人,一直在外打工,三年没有回来,和村里没有联系

  【答案】AC。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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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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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司考考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条件和程序

  1、修订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2、修订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法|律教育网整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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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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