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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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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精选”,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考点精选

  侵犯商业秘密

  (1)表现形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⑤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危害性:

  ①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②扭曲竞争机制。

  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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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考点精选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精选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精选”,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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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考点精选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精选:国有独资公司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精选:国有独资公司”,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改制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经理

  ①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②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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