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经营者栏目,提供与经营者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 初级经济师常考知识点

  考试悄悄的向我们靠近,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应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

  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的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推荐阅读: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供给曲线

<...

与经营者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经营者薪酬

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 中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 2020中级经济师备考复习

  距离考试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考生需要加快备考复习的节奏,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经营者薪酬”,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经营者薪酬

  一、年薪制

  (一)概念

  以企业会计年度为时间单位,根据经营者的业绩好坏而计发薪酬的一种薪酬制度;是一种高风险的薪酬制度,依靠的是约束和激励互相制衡的机制。年薪制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与其薪酬直接联系在一起。

  (二)构成

  (1)基本薪酬,即经营者的基本收人,保障他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

  (2)奖金,即经营者绩效的短期奖励;

  (3)长期奖励,通常以股票期权的形式支付

  (4)福利津贴,主要是为经营者提供休假和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三)优点

  (1)在设置上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者一个年度以及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确定与其贡献相当的年度和长期薪酬水平及薪酬支付方式。

  (2)年薪结构中加大了风险收入的比例,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

  (3)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从而把经营者薪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及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

  (四)局限性

  由于经营者的薪酬水平与年度公司业绩密切相关,因此,年薪制容易导致经营者短期行为,做出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决策。

  (五)我国经营者年薪制模式

  (1)一元结构模式(全部收入设计为风险收入)

  (2)二元结构模式(基本年薪+风险收入)

  (3)三元结构模式(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系数。

  风险收入计算方法:

  (1)风险收入=基薪×倍数考核指标完成系数

  (2)风险收入=超额利润×比例系数×考核指标完成系数(评价: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基本年薪与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二元结构模式中的风险收入和三元结构模式中的效益年薪均以基本年薪为基础。

  二、股票期权

  企业赋予经营者一种权利,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

  推荐阅读:

  

与经营者相关的经济师备考辅导

​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精讲习题:经营者年薪制的设计

人力资源管理师备考资料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技巧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

  你的考试准备的怎么样了?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精讲习题:经营者年薪制的设计,你可以试试看,看看你会做多少,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内容,请关注网站更新。

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精讲习题:经营者年薪制的设计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者是指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 C )。

  (A)厂长

  (B)经理

  (C)厂长、经理

  (D)总经理

  2、一般认为,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包括基本收入和( A )两部分。

  (A)效益收入

  (B)风险收入

  (C)年功收入

  (D)特别奖励

  3、确定效益收入的基本思路是:经营者效益收入取决于其( C )。

  (A)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B)企业销售利润总额

  (C)经营成果

  (D)企业效益

  4、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应视其( D )幅度,在核定的基本收入基础上,适当核定其效益收入。

  (A)扭亏

  (B)减亏

  (C)扭亏或减亏

  (D)扭亏、减亏

  5、以单一所有者权益指标确定岗位系数模式是按照以下( A )公式核定经营者基本年薪。

  (A)年薪工资=企业本年度职工人均收入×岗位系数

  (B)年薪工资=企业本年度职工人均收入×岗位倍数

  (C)年薪工资=企业本年度管理人员人均收入×岗位系数

  (D)年薪工资=企业本年度管理人员人均收入×岗位倍数

  6、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C )。

  (A)经营者基本年薪不宜定得过高

  (B)当经营者达到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时,应得到效益收入

  (C)经营者的效益收入根据本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不必考虑其他情况

  (D)经营者奖励年薪应考虑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情况确定

  7、年功收入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D )评定。

  (A)任职时间

  (B)工作业绩

  (C)工作业绩和员工职务

  (D)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

  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 )。

  (A)经营者年薪一般不列入薪酬总额

  (B)经营者基本年薪按年发放

  (C)经营者风险收入可用股票期权支付

  (D)经营者奖励年薪可用债卷支付

  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风险抵押金和经营者风险收入无关

  (B)风险抵押金每月都需上缴

  (C)风险抵押金均来自风险收入的转移

  (D)风险抵押金在有些地方可以不缴纳

  二、多项选择题

  1、经营者年薪的特点有( ABDE )。

  (A)其核心和宗旨是把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同本企业职工的利益相分离,以确保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B)能够从工资制度上突出经营者的重要地位,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强化责任、生产经营成果和应得利益的一致性

  ...

与经营者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题及答案

2019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辅导:企业和经营者

高考文综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 高考政治辅导

  下面是本网小编整理的2019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辅导:企业和经营者,有没有给你帮助?更多高考一轮复习资讯本网站会及时更新,请随时关注。

  2019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辅导:企业和经营者

  1.只有商品才有价值,价值是商品所独有的,有价值就一定是商品,是商品就必有价值。

  2.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商品所不可缺少的,如果假冒伪劣就不能视为商品。

  3.个别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时间与价值无直接关系,但存在间接关系,将会对社会劳动生产率产生重要的影响。商品的价值量有单位商品价值量和一定时期内创造的价值量之分,但多数情况下是指单位商品价值量,要注意分清。

  4.如果l只羊=10斤大米成立,这是不考虑供求关系变化情况下,得出价值相等。

  等式的右边是等价物,是直接的物物交换,买与卖同时进行即W-W。

  5.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可以是一般等价物,也可以是货币,这时买与卖分离。货币产生后,交换媒介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即W-G-W.

  6.纸币不能执行价值尺度,有贮藏手段职能。除执行价值尺度外,必须是现实的货币。纸币不是观念中的货币,是货币符号。假币不是纸币。

  7.价值的表现:交换价值.等价物.一般等价物.价格都是商品价值的表现。

  等价物——般等价物——货币

  交换价值←——价格

  8.流通中所须的货币量是指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由于货币是指金银贵金属货币,因此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也是指金属货币量。

  9.物价上涨不一定是通货膨胀引起的。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

  10.价格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根本性的因素快(定因素)是价值

  (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变化的重要因素。在坚持价值决定价格的前提下考察供求关系的影响。供求关系直接影响价格的变化但不是决定因素。在货币价值一定的条件下考虑,除价值的决定与供求关系的影响,还有政策因素、纸币的发行、人们的购买心理等。

  推荐阅读:

  2019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辅导:银行和储蓄者

  2019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辅导:产业和劳动者

  

与经营者相关的高考文综

大学生网店经营者半年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上半年工作总结 网店经营者工作总结

  网店,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同时进行购买,且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的网站。下面快随出国留学网小编来看看范文“大学生网店经营者半年工作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大学生网店经营者半年工作总结

  网店运营到现在已经有半年了,过程中有得也有失,但总的来说,还是学到了很多东西,教会了我们如何建立一个店铺、如何装修店铺、如何经营一个店铺的过程。

  要经营好一个店铺,店铺的装修是首要的,他直接关系到顾客对本店的直接印象,所以我们首要的就是做好店铺的装修,装修店铺要突出所要卖的东西的风格与特点,要让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新颖有格调,同时有时尚感,清新自然,有吸引力,让人有想购买的冲动。上传宝贝是要求宝贝与图片要美观大方,要清晰,并进行详细的描述,这样可以增加搜索的概率,同时可以增加百度的收录,让有需求的消费者更容易找到。

  装修好了不是就万事OK了,还要想办法让顾客知道我们的店铺,接下来就是推广了,开店的最直接目标就是为了销售商品获得利润,如果说卖不出一件商品,前面哪怕自己做得再好也是白费的,选择了网络营销中一切可用的手段,利用网络广告、友情链接、发布信息、上论坛QQ群进行推广。

  要想把一家网店经营好,卖的不仅仅是物美价廉商品,更是一种服务,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所以网店的客服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客户对我们淘宝店的印象,我们在和他们聊天的时候要注意语气,注意用语,尽量用些比较亲密点的词,近我们与买家的关系,让他对我们店铺有一个好感,这关系到等他有相同的需求时下次会不会再来本店购买,所以做好客服是很重要的。客户下单的时候我们要有很热情的态度,让客户感觉到亲切,有什么问题要仔细为他们解答,甚至客户收到货后我们可以打电话过去问他们是否合意等等。

  刚经营的时候我们什么都不懂,还是老师一步步地交我们,还有我们平时多上网看看、学学关于经营的技巧,在店铺的经营过程中,因为我们店铺卖的产品比较特殊,有些快递是不接收的,还有是库存的原因。因此丢失了几笔订单。很可惜,不过我们也因此学到了很多,汲取教训。

  通过这次的电子商务节的活动,从怎样运行网店,再到如何进行网络促销活动,进行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到我们的淘宝网店,让更多的人关注到我的网店,一步步学习下来,发现课本里的知识都是有限的,其实真正让我们动起手来做,或许真的就没有想象那么简单,如何让网店提高自己的浏览量、知名度,这些需要坚持不懈的做下去,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步登天,虽然在此次的活动中,我们淘宝网店只有3单生意,而浏览量也是不多,但是我从中总结出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一:浏览量不多,是因为没有坚持把推广做下去,这样是不行的,只有坚持不懈的把推广做下去,把网店宣传好才能吸引到更多的人来关注到网店;第二:由于是新开的网店,而且我们网店是盆栽的,快读也是一个很苦难的事情。通过总结出这些失败的原因让我今后对网店运作提高了更一步的了解,随着本次电子商务节活动的结束,让我从中学习到了比书本中更丰富的知识,受益匪浅。

  小编精心推荐

  

与经营者相关的半年工作总结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

与经营者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赖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

  2016年8月23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在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苏宁易购公司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手续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符合我国进口食品规定。其作为销售者已对供货商的销售资质进行了审核,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宁易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某货款1220元,刘某同时退还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不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货款;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1民终7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及司法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成为引人关注的亮点和难点。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经营者“明知”的...

与经营者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

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2.经营者集中的申请和审查。

  要求某些经营者集中事先提出申报并对其进行审查是反垄断法设立的重要制度。现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

  第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的标准、申报的例外以及申报的文件与资料等内容。

  (1)关于申报时间。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建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2)申报的标准。从考量经营者集中对竞争消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中,反垄断法才要求申报,并予以监督。我国反垄断法未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标准,而只在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申报。这表明,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它应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前出台。

  (3)申报的例外。按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经营者的除外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二是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借鉴这一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应提交的申报文件和资料。为了审查企业的市场影响能力和企业集中可能给竞争造成的后果,法律要求申报者提供特定的文件与材料。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真实反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事实资料;二是对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所作的说明和评价。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要求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申报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③集中协议;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

与经营者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游经营者对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应予以告知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游经营者对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应予以告知

  【案情】

  2013年4月底,郁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郁某自行购买机票,某旅行社负责北欧旅游的地接工作。郁某自行购买了包含四个航班的航空客票并在出发前将航班信息发送给了某旅行社。此航空客票系联票,航空公司规定“如未按机票上提供的顺序使用所有联票,机票将失去其有效性”。2013年4月26日,某旅行社向郁某发送了《旅行产品确认单》,其上载有2013年7月30日与31日的行程;后向郁某发出了《旅行出发通知书》,该通知书“特别提醒”一栏载明上述航空客票的航班号及出发和到达时间。2013年7月31日,某旅行社将郁某等人送至奥斯陆机场后,发现机场错误。郁某与同行的12人均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损失。郁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旅行社赔偿其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的损失9700元。

  【分歧】

  该案是一起我国公民包团境外旅游途中,因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与旅游者购买机票出现偏差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旅游者因未到达指定机场而致其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是否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即涉案旅游社是否恰当履行了合同义务。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是按照事先拟定的旅游路线购买机票还是按照航班设计旅行路线,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旅游者不能证明某旅行社有义务对于购票进行提示、告知,更无法证明某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因而旅行社无需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的附随义务。某旅游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旅游经营者具有对于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为保证债权的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其价值基础即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的“等”字应是列举未尽之意,即除了“通知、协助、保密”,还包括与此三种义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保护、注意、提示、告知等其他义务。具体到旅游活动中,对约定不明的重要事项,旅游经营者具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对旅游者履行告知、提示等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某旅行社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境外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对于目的地的环境、交通等具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根据行程安排对旅游者进行一定的购票提示或指导。而旅游者对于目的地环境相对陌生,对于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误机等不利情形预见程度相对较低。如旅行社不履行提示、告知的附随义务,可能使旅游者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本案为13人包团境外旅游,旅游天数15天,期间穿越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往返需多次换乘国际航班,某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应当对于本次旅游活动给予合理的重视...

与经营者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查责任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查责任

  案情

  2016年1月20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生产的“太古红糖(赤砂糖)”正在销售,该食品品名为太古糖纯正红糖,配料为赤砂糖。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种红糖产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品名与配料存在两个不同专有名称的违法情形。2016年5月24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市的行为系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责令超市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营者对生产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真实性是否承担审查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未规定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查验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是否相同,经营者仅对自己提供标签的真实性负责,故超市对涉案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不负进货查验义务。行政处罚对象应当是提供标签的生产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不合法的标签是由生产者造成,亦不能免除经营者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经营者在进货时对生产者提供的标签负有查验义务

  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仅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要求经营者对食品标签名称与其真实属性进行查验。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除了应遵守第五十三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还应当受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制约。该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案中,标签显示的红糖与其真实属性赤砂糖乃两种专有食品名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的规定,应当禁止销售。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不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观点,无因果关系。

  2.食品安全法并未免除经营者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由于生产者的原因导致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法,经营者销售此种食品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仅系对标签真实性的责任主体的规定,而非处罚对象的判断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给予相应处罚。故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处罚对象。本案中,处罚对象不仅是提供红糖标签的生产者,作为经营者的超市亦系本案的处罚对象。

  综上,涉案食品的标签明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查验义务,且不存在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故依法应当对该超市进行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

  推荐阅读:

  <...

与经营者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