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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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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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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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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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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时事政治2013: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

半月谈 公务员 时事政治

  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信息空间和言论范围,与此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以互联网为工具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罪与非罪、量化标准、行为手段与危害结果等进行了明确界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让人们认识到网络也是公共场所,守法依规,权利保障才能更加充分。

  在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下,刑法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缺少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上就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人们的常识,更有害于公序良俗。事实上,发生在各地的多起案例已经告诉我们,如果互联网不受法律管辖,所有人都可能成为谣言和诽谤的受害者。

  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怎样的结果?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表面上看人人都能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但结果是良好的公共秩序受到挑战甚至破坏。“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那些批评司法解释“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的人,抹杀了“自由”和“无序”的区别。司法解释的公布,正是为公民依法在网上抵御不良言论的侵害筑起了堤坝。

  还有人将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理解为“转发超500就要被抓”,这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读。首先,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之外,刑法中规定的诽谤罪是自诉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其次,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转发有关信息,不能以诽谤罪处理。而司法解释列举的适用公诉程序的7种情形,更是从操作层面防止了执法权的滥用,有助于消除实践中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而非抑制。

  在打击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强调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比如,司法解释对保护“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确肯定,强调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表述传递了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坚决态度。任何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借口,拒绝舆论监督、打压网络举报的行为,都是错误的,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

  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利用互联网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了努力,也是明确互联网言论规则,让公民的表达权得到更充分保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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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单词怎么记 】诽谤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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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福考试很重要,为了帮助众多考生解决托福词汇问题,出国留学网托福栏目小编整理的托福推荐单词,希望可以帮助考生度过考试的难关,下面是小编搜集的托福词汇中的诽谤类词汇的相关资讯,欢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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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福词汇中的诽谤类词汇:

  诽谤

  injurious

  asperse

  aspersion

  indignity

  malign

  defame

  disparage

  humiliate

  slander

  insult

  以上就是托福词汇分类词汇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托福单词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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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是什么意思?诽谤之木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诽谤之木 fěi bàng zhī mù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诽谤之木】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诽谤之木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诽谤之木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诽谤:引以为谏言;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成语出处] 《史记·孝文本纪》:“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者而来谏者。”

百科解释如下:

目录
  • • 诽谤之木
  • • 解释
  • • 出处

英汉词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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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之木[回目录]

  (fěi bàng zhī mù)

解释[回目录]

  诽谤:对他人责备的表达。《说文》说“放言曰谤,微言曰诽”,也就是公开表达不满叫做谤,私下表达不满叫做诽。

  木:木牌。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写上谏言。

出处[回目录]

  出于《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的“自知”一节。原文为:“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

  吕氏春秋·不苟论第四·自知

  三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於外,务在自知。

  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今贤非尧舜汤武也,而有掩蔽之道,奚繇自知哉!

  荆成、齐庄不自知而杀,吴王、智伯不自知而亡,宋、中山不自知而灭,晋惠公、赵括不自知而虏,钻荼、庞涓、太子申不自知而死,败莫大於不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锺者。欲负而走,则锺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锺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恶人闻其过尚犹可。

  魏文侯燕饮,皆令诸大夫论己。或言君之智也。至於任座,任座曰:“君不肖君也。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是以知君之不肖也。”文侯不说,知於颜色。任座趋而出。次及翟黄,翟黄曰:“君贤君也。臣闻其主贤者,其臣之言直。今者任座之言直,是以知君之贤也。”文侯喜曰:“可反欤?”翟黄对曰:“奚为不可?臣闻忠臣毕其忠,而不敢远其死。座殆尚在於门。”翟黄往视之,任座在於门,以君令召之。任座入,文侯下阶而迎之,终座以为上客。文侯微翟黄,则几失忠臣矣。上顺乎主心以显贤者,其唯翟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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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男人靠征服世界来征服女人,女人靠征服男人来征服世界。

  9. 单亲家庭的女孩都是美人鱼,她们喝又苦又涩的海水长大,经历过一些不为人知的苦难,能够看清生活里的危险,看清游在夜晚街道上的鲨鱼。警觉和好强使得她们长出一个贝壳,内心里有珍珠,枕畔有泪水。

  10. 即使生活在地狱里的人,也依然仰望着天堂。

  11. 在院墙角下,冬天的白菜挨在一起,夏天的西瓜挨在一起,时光如流水,一年又一年。

  12.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为无论是这条河还是这个人都已经不同——赫拉克利特(我很喜欢大叔每个故事的前言,看似与故事无关,但是细细品味,你会发现其实很贴切)

  13. 在过去,应该遗忘的地方,有只蝴蝶震动翅膀,一个花瓣偶然飘落。

  14. 如果仔细倾听被遗忘的角落,会听到,每一株小草都有微小而洪亮的声音;如果向着尘埃俯下身去,会看到,每一只蚂蚁都有着卑微而坚强的微笑。

  15. 在这个世界上,最肮脏的人恰恰是需要洁净的,被抛弃的人恰恰是最需要关怀的。

  16.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井颓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17. 这种仁慈与博爱,如同皎洁的明月,如同璀璨的星光,用一切美丽的词汇用来歌颂一个舍己为人的人,绝不会显得过分。

  18. 他们有时也会跪在一起,这相当于一个男孩的命运加上了一个女孩的宿命。蚂蚁往他们的身上爬,麻雀从他们头顶飞过,他们从世界的某处到达某处,走遍千山万水,他们是从何时渐渐走进了对方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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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一场雨落在每个人的心事之上,每一滴,都在追忆我们的似水年华和悠然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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