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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司法考试卷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刑法考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诽谤罪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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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诽谤罪的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二)认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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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商法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商法 商法海难救助构成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2016司法考试商法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商法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在接下来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

  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

  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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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自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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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中,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
A.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B.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C.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D.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2.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中,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对损害结果( )。
A.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B.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C.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D.不承担法律责任
3.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中,特殊主体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 )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A.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时 
B.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时
C.必须在履行职务时 
D.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
4.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 ),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A.有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B.有严重损害事实的发生
C.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D.有侵权行为 
5.转承责任就是在有些情况下,要求( )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 
B.与违法行为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
C.与违法结果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 
D.与实施损害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
6.王铁柱在府城建筑工程队打工,现年15岁,在一次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在没有仔细观察的情况下将粉刷桶扔到楼下,造成一人轻伤,请问以下哪些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A.将粉刷桶递给王铁柱的同事 
B.王铁柱的父母
C.王铁柱的好朋友郑某 
D.王铁柱

二、多项选择题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 )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A.有损害事实发生 
B.存在违法行为
C.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E.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甲公司与乙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合同,该铁路建成完工后便投入了使用,使用后不久一列火车脱轨,经检验是在乙公司建设时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
A.有损害事实发生 
B.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C.乙公司主观上有过错 
D.乙公司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E.乙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有( )。
A.特殊主体 B.特殊行为
C.特殊结果 D.无过错责任 
E.转承责任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2.D; 4.C; 5.A; 6.B


[解析]
6.答案B:
本题属于转承责任的范畴,根据法律的规定,转承责任就是在有些情况下,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题中王铁柱为未成年人,因此应当由他的父母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A、B、C、E; 2. A...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商法考点 商法重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要在司法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离不开我们备考过程中的付出!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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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 合同诈骗罪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问;

  1被告人周某原系海口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从1985年以来,打着科学养蝎的招牌,在全国各地进行虚假宣传,据公安机关调查,他从市场上不足一毛钱的买来的蝎子包装成中华良种仓蝎,以每条高达一元到一点五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五月,周某利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海口市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广告上大肆宣称起养蝎经验,以代养种蝎无任何风险高额利润回报的谣言欺骗群众与其签订代养合同,自2001年5月17日至12月19日,共有1059人与其签订代养合同,骗取押金2192万元,其中除了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已经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至案发时尚有1400多万元未能归还。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答: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单就合同而言,该案中,周某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1、并未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就上面的表述“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来看,周某及其资产尚存,没有迹象显示其已破产或申请破产或者已逃离。2、周某未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虽然其公司是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但是一旦注册成功,也就说明是个合法的企业,除非工商部门先撤销该企业,然后周某再和群众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构成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事实!3、其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回购了仔蝎;4、农户如不愿意继续,其也退还了群众押金;所以单就合同而言,其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我不是很懂,所以我帮不了你!

篇二:

  问;

  你好,我有个朋友是做房地产的,项目已经动工了,但是因为没有相关手续被有关部门叫停,但是在此期间他们已开始预售楼了,但是因为手续没办好导致该项目迟迟不能动工现在购房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了,涉案金额达300万左右,但所售房款没有挥霍已用作赔付该项目所占地的村民耕地民款、项目动工后所产生的建筑费用和其它工地上使用,现我朋友已被正式逮捕定为合同诈骗罪,请问这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吗?能否取保候审?如果是合同诈骗罪像他这种形式是恶意还是善意的?恶意的会如何处理?善意的会如何处理?

  答...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有效合同的概念是怎样的?有效合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而有效合同是合同的效力的一个种类。对于讨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问题,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什么叫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说白了,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权利与义务。在本文中重点论述的是关于什么叫有效合同及其构成要件。

  一、 有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双方达成的合意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意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知,有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有效合同的构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适用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接下来分别分析一下每一个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或者追认,但是有效实施纯获利和与其智力、年龄、精神相当的行为。如9岁的小明拿着50元钱去商店买一本书是有效的,但是如他拿着50万打赏一个主播,这个行为就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或者追认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没有胁迫等情形。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第三要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即有效民事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的(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那么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权(2)受让人是...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 刑法总则——第三讲 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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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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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

【例题】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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