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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214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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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214条b款

  214(b)条款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一部分,它规定:每位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必须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否则将被视为移民。下面出国留学网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除了资金准备不足外,一般签证申请者如果被拒的话基本上都是214(b)这个理由。很遗憾的是,很多申请者被拒之后的反应都是"我没有移民倾向呀!他/她凭什么拒签?"。大家要注意的是,你有没有移民倾向不是你说了算,而是要通过面试、提交材料等方式来向签证官证明你没有移民倾向,才能拿到签证。换言之,你怎么想不是关键,签证官怎么想怎么判断才是关键。而签证官的assumption(假设)是假定你有罪的,你要通过自己的表现来推翻他/她的假设。

  至少从理论上来讲,你能否拿到签证是由你的具体情况和临场表现来决定的。所以,你的主要精力要放在如何让签证官信服你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国。而实际上,我们认为很多时候签证官的决定并不是完全理性化的,而是受很多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这方面在后文会有详细描述。我们就是要通过对签证官的Decision-making(如何做决定)的过程进行科学地分析,这样才能在签证官理性或非理性的思维下都能够最大化我们的申请成功机会,拿到签证。

  美国人总体讲还是很讲原则的。下面,我们先看一下理性分析的依据——美国移民法中的214(b)条款:

  "Every alie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that he is entitled to non-immigrant status."小编把这段话翻译为:"每一个(申请赴美学生签证、商务签证等)外国申请者在成功地使签证官信服自己非移民的身份前,将被假设为一个移民者(有移民倾向)。"

  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假定有罪"。我们知道美国国内的法律一般是"假定无罪"的,而非移民签证中的"假定有罪"与其大相径庭,为什么呢?根据出国留学网移民律师的专业分析,这种规定至少有以下3个优点:

  1、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非法移民作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确实很让美国政府头疼,而且相当多的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者确实有移民倾向。当预防这种问题发生比解决这种问题来说更有效率的时候,则要求我们加大预防的力度。这里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们有一片草场,有可能遭受野牛的践踏,那么我们有两个解决方案:一个是在草场周围建篱笆,防止牛的进入;另外一个是雇人看着草场,不让牛靠近,或者把进入草场的牛给轰出去。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成本低的方法肯定最划算了。通常建篱笆比较便宜,所以我们选择建篱笆,这是纯粹从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当"错杀"(宁可错杀,不可漏网)和"漏网"两者不可兼得,而且"错杀"比"漏网"后的补救成本低的时候,"错杀"肯定是更优化的选择。

  2、9·11之后,入境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可避免地要加强,使得这种"假定有罪"更显得理直气壮。

  3、"动机"(incentive)的角度来说,"假定有罪"会产生一种威慑(deterrence),让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望而却步,不敢来冒险或是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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