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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东方职业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9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     院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二、     校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三、     层    次:高职

四、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五、     录取规则

1、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

3、  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  报考我院考生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另外,考虑到医科特点,我校限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6、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六、收费标准

按吉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吉教计字(2000)68号吉省价收字(1999)24号]执行,所有专业(护理、药学、生物制药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学费6000元/年(内蒙古学生5500元/年)。

七、证书种类

证书种类: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八、联系方式

地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邮编:130118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84559559   84523955

传    真:0431—84559559

网    址:www.dfzyxy.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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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东方职业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10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办学类型: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高职。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共有高职专业21个,2010年招生的高职专业10个。
第六条 2010年我校计划招生980人。
第七条 在有关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报考我院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联系人:李润华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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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东方职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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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博学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所有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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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长春东方职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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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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