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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留日学生涉诈骗被捕

服务器 学生

中新网2月26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日前,中国留学生未经许可即向海外使用者提供网络服务器事件又现新进展。2月25日,日本埼玉县浦和东警署以违反日本《电器通信事业法》涉嫌伪造电信记录和诈骗,对横浜市立大学的中国籍留学生范贝贝(27岁)实施了再逮捕。范贝贝日前已因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罪被警方逮捕。

据悉,2007年8月和2009年6月期间,范贝贝以横浜市某男性公司职员(28岁)名义,在网上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两张银行卡。据警方调查,该男性公司职员的保险证丢失并被范贝贝的朋友捡到,而范贝贝到银行进行身份确认时输入的个人信息都是从其保险证上获得的。

日本浦和东警署的警员在调查还发现,范贝贝还以该男子名义登录网络运营服务器,通过访问量来获得报酬。而这些报酬也都直接支付到了他以该男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

范贝贝通过在日本非法经营网络服务器,为海外网民提供在线游戏接口服务,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范贝贝加入来自中国的企业广告以牟利,共获得报酬约600万日元。而他的服务器在2009年2~7月期间,访问量达到约170万。(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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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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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欺诈案 非法中介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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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澳洲网报道,很多打算申请澳大利亚签证的申请人都会寻求代理机构的协助,但一些“黑心”的代理机构趁机利用不法手段骗取申请人的钱财,导致有关签证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移民协会(Migration Institute of Australia,MIA)向签证申请人提出忠告,建议他们使用在MIA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跟着出国移民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移民欺诈案例时有发生

  一项最新调查发现,过去12个月内,国家反腐机构——澳大利亚廉政执法委员会收到约132起涉及澳大利亚移民部腐败案件的检举报告。此外,调查还发现,高达4000名签证申请人使用伪造的资格证或假学历来申请技术移民,同时,为此类移民人员提供虚假工作的企业没有受到任何调查或处罚。

  对于这份调查,移民部在最新发布的声明中回应称,自2015年7月1日以来,澳大利亚廉政执法委员会收到的检举报告绝大多数是针对个人,而且这些被检举的个人很多都是自称在移民部工作,但只有极少数人确实为移民部工作人员。声明还指出,这些检举报告多是匿名或非指定性的指控,举报途径多为移民部的移民与公民身份欺诈检举专线。此外,声明还解释称,这些检举报告并不意味它们提到的犯罪、欺诈或腐败行为确有其事,很多检举报告仍需就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MIA注册移民代理更保险

  澳大利亚移民协会主席阿米蒂奇表示,“任何级别及任何形式的移民欺诈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且任何通过欺诈手段帮助移民获得签证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她发表这番言论之前,有媒体报道称,学生签证、技术移民签证以及457打工度假签证是最受欢迎的澳大利亚签证种类,因为这些签证可确保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学习、工作或生活长达4年之久。

  为防止上当受骗,阿米蒂奇建议签证申请人使用在MIA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她解释称,MIA注册代理机构受两个职业道德框架的制约,其中一个框架是由隶属于澳大利亚政府的移民代理注册管理局制定的严格行为准则,而另一个框架则是MIA自身的行为准则,它要求注册代理机构遵守更高水平的道德与职业标准。

  此外,MIA的律师团队也值得信赖,他们除了适用于上述两个道德框架之外,还需严格遵守法律行业的行为标准。

  阿米蒂奇还补充称,MIA经常呼吁联邦政府对海内外未注册的移民代理机构予以严厉打击,称此举是防止移民欺诈案件的可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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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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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相关题目你练习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怎样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分则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小,而其经常将一些貌似很相似的犯罪让考生进行区分,一不小心就会落入陷阱当中,我们现在就利用真题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进行区分,帮助大家远离出题人的陷阱。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题目。

  【试题再现】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选项D错误。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即甲不构成诈骗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再现】煤矿老板甲为索要乙欠自己的债务,将乙关在自家地下室内,后强迫乙在煤矿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致使井下发生矿难,造成乙死亡。甲可能会构成以下哪些犯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强迫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ACD。解析:根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甲为了索取债务而对乙实施非法拘禁,应定为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甲在乙不自愿的情况下让乙从事采矿工作,应定为强迫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乙死亡,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试题再现】关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关押乙, 逼迫乙打电话通知其家人送钱赎人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向乙索要债务20万元而将乙扣押,向其父母索要100万元的, 甲成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应当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关押乙,甲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成立抢劫罪与绑架罪

  D.甲关押乙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乙愤而自杀, 但证据难以确定乙是否对甲欠债的,甲既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也不成立绑...

澳洲奶粉非法代购者最高面临5年监禁的处罚

澳洲移民经验
   随着澳大利亚奶粉代购群体日渐庞大,代购行为从普通零售变为大量批发,影响了澳洲本地的奶粉消费者。近日,澳大利亚政府开始严厉打击非法出口大量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往中国的行为,非法代购者最高面临5年监禁的处罚。

  据《先驱太阳报》报道,高利润是造成代购者们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代购者们通过在澳大利亚购买奶粉销往中国来赚取不菲的差价。一罐贝拉米有机奶粉在澳大利亚的售价为25澳元,而在上海的售价高达84澳元,利润率可达200%。

  报道称,许多代购者无视澳大利亚的出口条例,通过各类渠道非法销售奶粉获取暴利,甚至扰乱了当地奶粉市场。针对该现象,澳大利亚农业部正在进行跨州大规模调查,以查清并核实涉嫌非法出口的案例,目前已阻止成千上万罐奶粉非法销往中国。

  据悉,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小批量出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合法的,然而重量超过10kg的奶粉必须在相关机构进行出口登记,取得卫生证明。此外,将奶粉销往中国,也必须符合中国相关进口要求。违反上述规定者将面临12个月监禁的处罚,而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5年监禁。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的相关知识点你了解多少,非法拘禁后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将非法拘禁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

  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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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关于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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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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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尽管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可能相同,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而言其目的是通过吸收来的存款去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发放贷款)而营利,并不是要直接占有这笔存款(但本罪并不要求特定目的)

  集资诈骗罪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存款,名为集资实为诈骗。两者最为直接的区别就是是否有归还的意思。有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没有就是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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