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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七)

32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2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32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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