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温馨提示广大2016司法考试考生注意司法考试刑诉法条的变动以及评卷原则,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阅。 原法第36 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新法第38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变化: 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