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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重点:别除权人行使的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重点:别除权人行使的方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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