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违法建设

2013-09-16 17:03:57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材料】

  2013年3月,北京市启动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地方的违法建设堪称疯狂,而查处违建的程序却十分繁琐,拆除违建是比较复杂的工程,各个部门权限有限,无法独自完成。

  2013年8月15日开始,备受关注的北京人济山庄“空中违建”进入拆除阶段。随着这座存在了6年之久的空中楼阁被拆,楼顶违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与此同时,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上的老惠工板行楼顶一个月就冒出来的百米板房被居民们恨恨地称为“沈阳最牛违建”。当前,行政执法表示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造通知书,违建将统一拆除。

  【热点透析】

  从法律层面来说,“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于违建的相关处罚可以参照的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但是,在该法第六十四条对于三种违建情况的处罚措施中,其中处罚力度最大的也不过是“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申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对于公务员考试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专家指出,在媒体曝光的各地违建案例中,一方面,诸如“违建存在数年之久”、“居民举报多年未果”的现象让公众质疑相关部门不作为;另一方面,“城管查处屡遭闭门羹”,“业主无视拆违令”,“违建拆除后偷偷复建”之类的现象又反映出“违建易、拆违难”的执法尴尬。

  由此可见,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根源一方面是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处罚较轻,甚至出现拆除后复建的现象。

  另一方面,形成违法建设积重难返的局面,并非法律没有规定或禁止,不是这方面问题长期没有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交叉不清晰,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到位。

  从法律规范上看,负有查处职责的政府部门涉及城市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区县政府。执法主体上多头并存,且查处权限和职责存在交叉问题,实践中超越法定职责执法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并存。

  另外,由于规划部门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又属于区县政府属地责任,因此,在违法建设查处上还存在跨层级协调配合问题,前者可以在作出一纸执法文书后成为“甩手掌柜”,后者则因属地责任而需要承担其他所有强制执行中的义务和风险,在缺乏有效机制的情况下,这种衔接的困难和效果可想而知。

  [措施]

  要彻底遏止违法建筑的泛滥,城市管理部门至少要在改变职能交叉、领导重视、强化问责、法律跟进几个方面下工夫。专家认为:

  首先,应当改变目前违法建设领域多主体交叉、混乱执法的现状,厘清各个执法主体在法律上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严格执法。需要强调的是,严格执法并非对违法建设“一刀切”予以拆除,还需要区分情况、分类施策。现实中违法建设的产生背景较为复杂多样,有的往往是城市化进程的副产品,有的甚至还有政府招商引资和村民自治的背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接合部居民的生存压力。

  其次,各级领导要对拆违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由于违建利益群体的阻力,很多时候,拆违执法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要依靠强硬的行政命令。

  再次,必须强化违建的问责。针对目前执法层面上的难题,必须要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完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日常巡查、“零报告”以及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逐步实现查控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最后,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要跟进。我们身边之所以成为违法建筑的“天堂”,是目前违建的违法成本太低,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除了勒令拆除还要处以巨额的罚款,同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黑名单”公告,让违法者在贷款、求职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面对拆除速度赶不上违建速度的现状,有必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简化执法程序和手续,这需要在相关法规和法律上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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