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罗马法的渊源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先秦法制思想,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罗马法的渊源

  1.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 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 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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