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民国时期的宪法,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的第一个政权是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制定了《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利,因为这个时候,按照最初的约定,一旦清廷宣布退位,民国就要做出他原来的承诺兑现。就是要把民国的大总统让袁世凯来做。所以,孙中山在就职时只能叫做“临时大总统”。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以限制和防范。
交权之后,进入到了民国的北京政府,又叫做北洋政府。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制袁世凯权力的意 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后来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草案”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按照袁世凯的意愿,完成了民国的一部宪法,叫做《中华民国约法》。
(三)“贿选宪法”
袁世凯死后,即他而起的是曹昆,他以再造的民国英雄自居。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曹昆是以袁世凯来贿赂原本为袁世凯遣散的国会议员。因此,把他的总统叫做贿选总统。他的宪法称为“贿选宪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在南京开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首先蒋介石说是以“孙中山”的理论,民国的建立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蒋介石颁布的《训政纲领》,各派政治势力不能容忍。蒋介石迫于压力,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到了1936年迫于各方的政治压力,尤其是共产党人的外在压力,各个民主党派,蒋介石不得不又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颁布在5月5日,故称“五五宪草”。
到了36年底出现了“西安事变”,接着是“七七事变”,全国一致抗日。中华民国进入了战争时期,战争时期的宪政被冻结。所以,五五现草,以“抗日”为借口,再次冻结。国家的政权体制成立了全国最高国防委员会,蒋介石是委员长。这样一拖就是八年。
到46年,蒋介石以民族英雄的形象,从四川娥眉山到南京,开始要仿行宪政。这就是46年后,经过共产党人的坚持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坚持,蒋介石最终撕毁了政协协议。召开了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在国民大会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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