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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经典题型详解(2015)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 司法考试三卷试题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多年的经验表明,考生得分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础不扎实”。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准备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背诵,考出好成绩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可否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在几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分别是哪几种情形?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取得什么权利?

  5.在几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是哪几种情形?

  参考答案: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可否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P252)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在几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分别是哪几种情形?(P253)三种。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P253)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取得什么权利?(P253)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追偿

  5.在几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是哪几种情形?(P253)三种。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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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经典司法考试民法冲刺题(2015)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 司法考试三卷试题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经典司法考试民法冲刺题(2015)

  自2011年以来,司考民法部分保持在92分,稳坐司考第一宝座。这样一来,司法考试尤显重要!

  多年的经验表明,考生得分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础不扎实”。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准备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背诵,考出好成绩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3.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4.饲养动物侵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有几个?分别是什么?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

  参考答案: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P257)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P257)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P259)无过错责任

  4.饲养动物侵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有几个?分别是什么?(P260)两个。被侵权人故意(完全免责);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P260)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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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位继承和转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位继承和转继承,祝大家考试顺利!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产继承。

  (3)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

  (4)被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继承人。

  (5)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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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总结:有限合伙就是两合公司,其两合性质体现为:

  1(普人)和(有人)的两合;2(人合)和(资合)的两合;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合;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总结:因此,有限合伙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1第三人有(举证)义务。2理由:有限合伙人身份(没公示)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然后,普人和该有人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企业先还——普人连带——企业和普人向该有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相对自由)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总结:1,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2不需要保障优先购买权;3原因在于,有人是(资合)性。

  (五)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四、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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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私募)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募)

  总结:

  发起:股票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披露信息,有封闭性、人合性;

  募集:股票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披露信息,有开放性、资合性

  ⑴。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总结:1发起人如果是自然人得是(完人)人,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对(发起人)的要求,是便于对发起人的控制,防止非法集资。

  ⑵。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总结:此处指设立之后的增资可以转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封闭性因此只是发起设立阶段的特点;

  ⑶。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总结:

  1需要实缴出资,就是一次性出资的公司有:(一人公司,三万的公司,募集的股份公司,金融类公司)

  2募集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35%↓制作招股说明书广告↓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集↓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工商设立登记口诀;发招捎带屁股创伤⑷。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

  1公开发行比例(即流通盘)最大是(65)%;

  2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比例为(100%)。

  2.创立大会:

  总结,只有(募集)设立才有。

  ⑴。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总结:1发起人和认股人是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的区分,都是平等的出资人。

  2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认股人不要求。

  三种情形可撤资(均为公司设立...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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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与物权,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主物与从物

  (1)概念。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原物与孳息

  (1)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和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物权请求权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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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

  【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五)连带责任

  【例二】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例三】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遗嘱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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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遗嘱的有效形式,祝大家考试顺利!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在这几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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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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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1、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这5个之外的都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

  3、这5个中只有2个是公司。

  二、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善意也不保护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

  1上述事项如果没有经过一致同意,是否有效呢?

  有效,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改变表决方式,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做出判断,因此,都应当推定对外有效,企业都要负责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另外,也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还有:

  对外(出质)、入伙退伙、对外(转让份额)。

  名范外不知增减担,质伙额。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总结:在公司中都是相对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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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法基本制度,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总结: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

  2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

  2.公司分立:甩包袱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原公司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

  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总结:为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支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与司法考试民法题型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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