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的即将结束意味着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不管哪个省市,民法都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抵押权的相关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抵押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87条 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1如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下列四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三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c)办理抵押登记。它们是:
①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④正在建造的房屋(其实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的设立须两个要件:(a)抵押合同有效;(b)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③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以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典型真题
〔I〕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13年.卷三.53题一 AD)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II〕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 57题一CD)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根据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过,《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此,尽管丙、乙间抵押合同有效,但由于抵押物已经被查封,给乙办理抵押登记陷于履行不能(法律不能),乙不得请求丙实际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故A选项错误。②丙不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丙、乙间未成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题可类推适用该规定,故乙可对丙主张就该房屋优先有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担保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釆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④如前所述,丙、乙间房屋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乙虽不能请求丙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但仍可对丙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如违约损害赔偿)。当然,若乙对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丙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⑤总结一下:(a)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无效(《物权法》第184条);(b)先抵押(抵押权已经设立),后查封的,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影响(《担保法解释》第55条)。
二、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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