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婚姻财产分割,关于民法争议的相关题目相信大家都不会过于陌生,因为大多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从某种角度上说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那么关于民法的重点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做做试题巩固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1、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 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 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均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中,甲的行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对甲的行为应当适用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损害赔偿解决,故A项正确。
《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两处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时,因甲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应当”不分,故B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知,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而不是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故C项错误。
当然,肯定会有读者认为,命题人在C项如此玩文字游戏,有“坑爹”之嫌,笔者亦持此论,认为这样的命题的确涉嫌无聊。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D项正确。
2、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王某与赵某约定了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某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离婚时王某应当给予补偿。故A项正确。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B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C项正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我国法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无规定,故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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