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侵犯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第一,胡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胡某购买弹簧刀、跳刀多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胡某明知携带此类管制刀具上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而仍然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表明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其三,胡某实施了携带管制刀具上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其四,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刑法》130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案情] 

  被告人:朱甲,男,70岁,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朱乙,男,39岁,个体经营户。

  1993年9月6日,某市居民食用富春熟莱店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菜后,有122人发生食物中毒,其中10人住院。9月7日上午8时许,某市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即派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了解,中毒者系用富春熟菜店生产、销售的熟莱所致后,于9时许赶到富春熟莱店,将上述情况告知该店实际经营者朱甲之妻颜某,并发出“停止经营”的书面通知。颜某遂派人告知朱甲,让其回来处理。被告人朱甲接报返回途中经过春富熟莱店时,又告知其子被告人朱乙,让其亦回家。朱甲、朱乙先后赶到朱甲住处后,被告人朱甲与颜某等商量后认为,顾客是食用6日制做的盐水鹅等熟菜中毒,7日制做的盐水鹅熟菜可能不会有问题,如果停业经济上会受损失。朱甲遂决定将7日生产的部分盐水鹅等熟莱拿到春富熟菜店去卖,朱乙表示同意,此后,朱甲、朱乙于9月7日下午及8日上午,分两次将9月7日生产的部分盐水鹅等熟菜转至春富熟菜店销售。本市居民食用该店销售的盐水鹅熟莱后,又有104人食物中毒,其中6人住院。某市卫生防疫站再次接到报告后,经调查了解到富春和春富两熟菜店的关系,令春富熟莱店停业,经某市卫生防疫站对剩余产品、中毒者粪便及加工熟菜的容器、用具等检测,认定这起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富春和春富两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菜被溶藻性弧菌污染所致。

  [问题] 朱甲、朱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朱甲、朱乙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按照我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对朱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26万元,对朱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800元。 

出国留学网提醒您,还有下一页喔 ,点击查看下一页吧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