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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综合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司法考试刑法中紧急避险及故意毁坏财物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分析:

  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走逃走。陈某骑走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 2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 2 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紧急避险、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 1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3 .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主观上陈某有毁坏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结果将财物毁坏。

  4.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因为陈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方法,骗取了存单中的 2 万元。

  【法理分析】1 .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 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3 款规定:“第 1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由此可见,构成紧急避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一般说来,危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来自自然力量的危险;来自动物的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来自人和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

  此外,所说的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推测的危险。如果本不存在危险。此外,所说的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推测的危险。如果本不存在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因此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想避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就是说,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且尚未结束。如果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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