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期间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民法常识你知道多少,民法法律常识中保证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快看看关于保证期间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期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担保法》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条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①保证期间;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 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②第二次: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③第三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这一援用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担保法》第25、26条)。

  (1)作用。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为3个月,亦可约定为5年。随意!)。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担保法解释》第32条):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6个月起算点是:

  ①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第25、26条);

  ②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33条);

  ③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44条)。

  例1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09年3月2日(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到2009年9月1日。③乙须在9月1日之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④若乙在9月1日之前一直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例2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09年3月2日到2009年9月1日。③乙须在9月1日之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或者诉讼之外的请求均可)。④若乙在9月1日之前一直没有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典型真题

  〔I〕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04年·卷三· 5题一D)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II〕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53题一AC)

  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III〕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0题一A)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①根据《担保法》第I9条和《担保法》第26条,三笔借款之保证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②《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3.保证期间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31条)。

  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后半段的规定。是故,在“相关法条”部分,笔者用横线将其涂抹!)

  典型真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05年?卷三? 57题一BD)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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