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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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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