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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大纲

  1.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2.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3.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4.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 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5.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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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关的公务员考试大纲

2017年成考民法章节重点:民事法律关系

成考民法重点 成考民法知识点 成考民法考点

  准备参加2017年成人高考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备考了,好的准备才能得到好的结果,大家都要加油哦!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年成考民法章节重点:民事法律关系”,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一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享受其个人生活利益。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 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种类还会不断增加。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 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实现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意见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 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主张。这种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 法属于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有较大的客观 性和合理性,构成了现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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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关的成人高考民法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大纲

  1.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 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3)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2.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3.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4. 事件与事实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 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5.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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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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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说明

  1、有关法律关系理解的两个基本要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2)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调整的具体指向,所以,法律制度往往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的。

  4、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具体的权利义务;

  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

  ③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但权利是法律关系中更为基础性的内容,即所谓权利本位,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必需的机制。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说明: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存在相应法律事实为前提。因此需要对法律事实的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掌握。教材对此语焉不详,是不够的。

  真题(综合二分析题第1题)

  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 管。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 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1) 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委托关系

  甲丙之间赠与关系,但未办理登记,丙不取得所有权

  丙丁之间是共有财产分割关系

  乙戊之间是无权处分下的房屋买卖关系(根据出题者的思路来答,本题有一定的争议)

  戊丁之间是占有关系

  (2)本案房屋的所有人是戊,乙为无权处分,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法律关系的分类:

  1、 抽象...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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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辅导资料: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因非法同居而产生的纠纷,若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非法同居中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律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合意,并到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此时双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同居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合法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所以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对其不予受理。

  不论是非法同居,还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关系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就形成了合伙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非法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民法的调整,法院应予以受理。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其是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反之,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而是其他关系如道德关系。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其不是法律关系,是道德关系,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违反婚约的行为,但行为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律教育网

  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民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学。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例如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其就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对自己行为作出限制,即必须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不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法是权利学,是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为体系的。民法中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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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解读: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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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重点解读: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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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2016年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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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成人高考民法2016年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由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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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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