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一)概 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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